既然如此,我們一起來閱讀判決書,
探索一下「思覺失調症殺警無罪」的幾個討論焦點。
一、是無罪,還是不罰
- 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
- 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
- 罪責(Schuld)
以持刀殺人來舉例: - 法律會先討論「他殺了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
客觀上他持刀殺人的行為與對方死亡的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部分叫「構成要件」;
- 然後討論他為什麼持刀殺人?
是不是對方正在攻擊他(正當防衛)?
他是不是醫師正在執行手術但沒有成功(業務正當行為)?
是不是對方重病所以懇求他動手的(得到被害人承諾)。
這部分叫「違法性」。
- 最後是討論他的年齡、精神狀態等。例如他如果未滿12歲,因為法律規定沒有刑責,法院也只好判無罪。
這部分叫「罪責」。
回到這件「殺警無罪」的判決書:
判決書認為,在這件鄭先生持刀殺警的案子裡,
- 鄭先生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 但是鄭先生「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 依據刑法第19條,是「構成犯罪但是不罰」。
明明是不罰,那為什麼判決書直接寫「無罪」?
既然如此,判決書如果寫「鄭先生有犯罪,只是不懲罰他」,不是比較好懂嗎? 然而在
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是「
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意思是,如果法官認為「這個人有犯罪,但是刑法上不懲罰他」,就必須作一個「無罪的判決」。
所以在這個判決中,
法官的意思並不是「鄭先生沒有犯罪」,
而是「因為鄭先生在殺人的時候,有精神障礙,所以不懲罰他」。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無罪」的裁判。
這個說法可能會引出下一個問題: - 難道這個法官之前沒作過類似的判斷嗎?
- 他是個菜鳥嗎?
- 還是每一個精神病送到這個法官手上,都判無罪?
如果你真這樣想,可能有誤會喔(笑)
二、卓春慧法官有判過精神障礙的被告「有罪」
這件「殺警無罪」案的審判長法官叫卓春慧。
如果你用「卓春慧法官」當作關鍵字在
裁判書查詢系統作查找,可以找到2038個結果(判決+裁定)。
可以說,卓春慧是一個經驗豐富的法官了。
這裡分享一個卓春慧法官作過的,被告明明有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症狀,仍被判有罪的判決故事。
(一)於2015年10月21日,在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鄭先生,因為不滿之前購買的輕型機車性能不佳,於2015年5月5日上午11時,至嘉義縣東石鄉的福星機車店,持螺絲起子作勢欲刺機車行湯老闆,並出言2次「要給你死」,恐嚇機車行湯老闆。
- 另外,鄭先生又在房東林女士的家旁邊縱火。幸好鄰居到場滅火,阻止鄭先生繼續引燃火勢,並將火勢撲滅,才避免了進一步延燒。
- 在審判時,鄭先生說自己是精神分裂症,對於做過什麼均不瞭解,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 然而,法院審理時,卓春慧法官發現:
鄭先生清楚說出就是因為機車有問題,才會去找機車行湯老闆理論。
至於鄭先生會去林女士家放火,是因為本來借住林女士家,是林女士那天不讓他進去,所以一氣之下,就想要放火。
- 顯然的,鄭先生的行為都是基於自己的思考後才前往動手,並因報復心態而做這些行為,並不是因為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 另外,法院有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作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
雖然鄭先生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症狀,然而鄭先生並沒有脫離現實的精神症狀。
所以這兩件犯案,都不是緊密地發生在衝突當下,而是經過心中思考後才動手的,並沒有符合刑法第19條減免刑責的規定。
- 法院判決:
鄭先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以易科罰金,螺絲起子沒收);
鄭先生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 (改編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
所以,同一個法官,在遇到「思覺失調症」的被告,並不一定會判無罪。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好奇,請問其他的法官呢?
下一段文章中舉例的判決書,我會盡量挑選近期的判決(2020年4月)。
讓大家在心裡比較時,更公平。
三、在法院上說自己「思覺失調」有用嗎?
「思覺失調」是一種精神疾病,因為電影「
我們與惡的距離」,讓這個疾病獲得了許多迷思。
在法庭上,有些思覺失調症的被告確實可以獲判無罪。
僅在2020年1月至今,不到五個月的時間就可以查到四件判決。
分別在宜蘭一件、嘉義一件、桃園兩件。
這裡舉兩個例子:
(一)於2020年4月21日,在宜蘭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彭先生,於2019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在宜蘭縣「羅東博愛醫院」急診室內,因情緒不穩,大聲咆嘯,徒手抬起治療推車砸向護理站方式,讓當時執勤的陳護理師心生畏懼,妨害了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
- 彭先生被起訴:觸犯了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 然而,彭先生具中度身心障礙,而且經過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的鑑定結果:
彭先生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於案發當時確仍處於情緒激躁、妄想和幻聽嚴重的狀態。
- 彭先生當時因為覺得護理師都在笑他,才拿治療椅亂摔,他不知道當時在做什麼。
- 法院認為,彭先生於案發當時的精神症狀不穩定,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該有達到刑法第19條規定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法院判決:彭先生無罪。
(二)於2020年4月13日,在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彭女士,於2019年5 月30日上午9時,徒手竊取林蕭女士吊掛在住家外欄杆上的大蒜2包,得手後馬上攜回自己家。
林蕭女士發現遭竊,經調閱住家監視器影像後,請求里長協助,彭女士才在當天18時,將竊得的大蒜2包返還。
- 彭女士於2019 年5月30日18時57分,用工具刮損林先生停在自家旁邊的自小客車左後車身鈑金,致該處鈑金烤漆損壞。
另於2019年6月3日5時44分,用工具刮損林先生自小客車的左側兩面車門及左前葉子板等處鈑金。
- 然而,彭女士於2019年5月30日及6月3 日犯下這些行為後,因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於同日(2019年6 月3 日)至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並辦理住院,
直到同年7月24日方出院,共住院52天,可見彭女士妄想情形嚴重。
- 審判時,鑑定意見認為:
「彭員因精神症狀干擾持續,與親友、鄰居關係緊張,且記憶力不佳,常常忘記事情。…。其明顯有被迫害妄想、思考廣播、關係意念、聽幻覺等精神症狀。…。鑒於過去彭員病識感不佳,仍持續受幻聽干擾,也有服藥不規則之問題。故認為彭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建議其應接受適當監護與持續之精神醫學治療。」
- 法官判決:彭女士無罪,但是要施以監護處分一年,避免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