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0/06/19閱讀時間約 13 分鐘

「殺警無罪」罵法官對嗎?帶你看更多的判決故事(文字+音檔12:33)

    近幾日「殺警無罪」案件,引起很大輿論。負責審判的法官卓春慧謹守「法官不語」的倫理: 「合議庭的心證形成過程,都清楚交代在判決書的理由中,請大家看判決書,不便再發表任何意見」。
    既然如此,我們一起來閱讀判決書, 探索一下「思覺失調症殺警無罪」的幾個討論焦點。

    一、是無罪,還是不罰

    在法院上,如何判斷一個人有罪?實務是採用「三階段論」
    1. 構成要件該當性(Tatbestand)
    2. 違法性(Rechtswidrigkeit)
    3. 罪責(Schuld)

    以持刀殺人來舉例:
    1. 法律會先討論「他殺了人,主觀上是故意或過失; 客觀上他持刀殺人的行為與對方死亡的結果,有沒有因果關係」。 這部分叫「構成要件」;
    2. 然後討論他為什麼持刀殺人? 是不是對方正在攻擊他(正當防衛)? 他是不是醫師正在執行手術但沒有成功(業務正當行為)? 是不是對方重病所以懇求他動手的(得到被害人承諾)。 這部分叫「違法性」。
    3. 最後是討論他的年齡、精神狀態等。例如他如果未滿12歲,因為法律規定沒有刑責,法院也只好判無罪這部分叫「罪責」。

    回到這件「殺警無罪」的判決書:
    判決書認為,在這件鄭先生持刀殺警的案子裡,
    • 鄭先生有「妨害公務之直接故意、殺人之不確定故意」,
    • 但是鄭先生「於行為時已因精神障礙,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
    • 依據刑法第19條,是「構成犯罪但是不罰」。

    明明是不罰,那為什麼判決書直接寫「無罪」?
    我們剛剛講過「三階段論」,很明顯的判決書是認為鄭先生的行為在「構成要件」有犯罪,只是最後可以依據刑法第19條「不罰」。
    既然如此,判決書如果寫「鄭先生有犯罪,只是不懲罰他」,不是比較好懂嗎? 然而在刑事訴訟法第301條,規定是「不能證明被告犯罪或其行為不罰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意思是,如果法官認為「這個人有犯罪,但是刑法上不懲罰他」,就必須作一個「無罪的判決」。
    所以在這個判決中, 法官的意思並不是「鄭先生沒有犯罪」, 而是「因為鄭先生在殺人的時候,有精神障礙,所以不懲罰他」。 依刑事訴訟法的規定作出「無罪」的裁判。

    這個說法可能會引出下一個問題:
    • 難道這個法官之前沒作過類似的判斷嗎?
    • 他是個菜鳥嗎?
    • 還是每一個精神病送到這個法官手上,都判無罪?
    如果你真這樣想,可能有誤會喔(笑)

    二、卓春慧法官有判過精神障礙的被告「有罪」

    這件「殺警無罪」案的審判長法官叫卓春慧。 如果你用「卓春慧法官」當作關鍵字在裁判書查詢系統作查找,可以找到2038個結果(判決+裁定)。
    可以說,卓春慧是一個經驗豐富的法官了。
    這裡分享一個卓春慧法官作過的,被告明明有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症狀,仍被判有罪的判決故事。

    (一)於2015年10月21日,在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鄭先生,因為不滿之前購買的輕型機車性能不佳,於2015年5月5日上午11時,至嘉義縣東石鄉的福星機車店,持螺絲起子作勢欲刺機車行湯老闆,並出言2次「要給你死」,恐嚇機車行湯老闆。
    • 另外,鄭先生又在房東林女士的家旁邊縱火。幸好鄰居到場滅火,阻止鄭先生繼續引燃火勢,並將火勢撲滅,才避免了進一步延燒。
    • 在審判時,鄭先生說自己是精神分裂症,對於做過什麼均不瞭解,請求減輕或免除其刑。
    • 然而,法院審理時,卓春慧法官發現: 鄭先生清楚說出就是因為機車有問題,才會去找機車行湯老闆理論。 至於鄭先生會去林女士家放火,是因為本來借住林女士家,是林女士那天不讓他進去,所以一氣之下,就想要放火。
    • 顯然的,鄭先生的行為都是基於自己的思考後才前往動手,並因報復心態而做這些行為,並不是因為行為時有精神障礙或心智缺陷。
    • 另外,法院有送請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作精神鑑定,鑑定結果為: 雖然鄭先生符合「思覺失調症」的症狀,然而鄭先生並沒有脫離現實的精神症狀。 所以這兩件犯案,都不是緊密地發生在衝突當下,而是經過心中思考後才動手的,並沒有符合刑法第19條減免刑責的規定
    • 法院判決: 鄭先生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有期徒刑2月(可以易科罰金,螺絲起子沒收); 鄭先生犯放火燒燬現供人使用之住宅未遂罪,處有期徒刑4年。 (改編自: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104 年訴字第 325 號刑事判決
    所以,同一個法官,在遇到「思覺失調症」的被告,並不一定會判無罪。
    聽到這邊你可能會好奇,請問其他的法官呢?
    下一段文章中舉例的判決書,我會盡量挑選近期的判決(2020年4月)。 讓大家在心裡比較時,更公平。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三、在法院上說自己「思覺失調」有用嗎?

    「思覺失調」是一種精神疾病,因為電影「我們與惡的距離」,讓這個疾病獲得了許多迷思。
    在法庭上,有些思覺失調症的被告確實可以獲判無罪。 僅在2020年1月至今,不到五個月的時間就可以查到四件判決。 分別在宜蘭一件、嘉義一件、桃園兩件。
    這裡舉兩個例子:

    (一)於2020年4月21日,在宜蘭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彭先生,於2019年6月9日下午5時30分,在宜蘭縣「羅東博愛醫院」急診室內,因情緒不穩,大聲咆嘯,徒手抬起治療推車砸向護理站方式,讓當時執勤的陳護理師心生畏懼,妨害了護理師執行醫療業務。
    • 彭先生被起訴:觸犯了醫療法第106條第3項的妨害醫療業務執行罪。
    • 然而,彭先生具中度身心障礙,而且經過台北榮民總醫院員山分院的鑑定結果: 彭先生診斷為思覺失調症,於案發當時確仍處於情緒激躁、妄想和幻聽嚴重的狀態。
    • 彭先生當時因為覺得護理師都在笑他,才拿治療椅亂摔,他不知道當時在做什麼。
    • 法院認為,彭先生於案發當時的精神症狀不穩定,無法控制自身的行為,應該有達到刑法第19條規定的「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能力」
    • 法院判決:彭先生無罪。

    (二)於2020年4月13日,在嘉義地方法院的判決。
    • 有一位彭女士,於2019年5 月30日上午9時,徒手竊取林蕭女士吊掛在住家外欄杆上的大蒜2包,得手後馬上攜回自己家。 林蕭女士發現遭竊,經調閱住家監視器影像後,請求里長協助,彭女士才在當天18時,將竊得的大蒜2包返還。
    • 彭女士於2019 年5月30日18時57分,用工具刮損林先生停在自家旁邊的自小客車左後車身鈑金,致該處鈑金烤漆損壞。 另於2019年6月3日5時44分,用工具刮損林先生自小客車的左側兩面車門及左前葉子板等處鈑金
    • 然而,彭女士於2019年5月30日及6月3 日犯下這些行為後,因為妄想型思覺失調症,於同日(2019年6 月3 日)至嘉義基督教醫院急診並辦理住院, 直到同年7月24日方出院,共住院52天,可見彭女士妄想情形嚴重。
    • 審判時,鑑定意見認為: 「彭員因精神症狀干擾持續,與親友、鄰居關係緊張,且記憶力不佳,常常忘記事情。…。其明顯有被迫害妄想、思考廣播、關係意念、聽幻覺等精神症狀。…。鑒於過去彭員病識感不佳,仍持續受幻聽干擾,也有服藥不規則之問題。故認為彭員有再犯或危害公共安全之可能,建議其應接受適當監護與持續之精神醫學治療。
    • 法官判決:彭女士無罪,但是要施以監護處分一年,避免再犯。

    然而,並不是每一件「思覺失調」的被告都可以無罪。
    首先,並不是每一件「精神疾病」的被告都無罪。 在2020年3月26日,甚至有判決精神疾病患者一審無罪、二審有罪的案子。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109 年上訴字第 225 號刑事判決,準強盜罪未遂。一審無罪,二審改判有期徒刑2年6月
    甚至,與本件殺警無罪案最相關的「思覺失調」,也有判決有罪的案例。 例如:

    (一)於2020年4月28日,在高雄地方法院的判決。
    • 李先生犯了竊盜罪。
    • 法庭上,辯護人具狀表示李先生於2019年6月5日犯罪時,罹患有思覺失調及酒精濫用的精神疾病。 但法院調查後,發現李先生於2018年間並無住院治療或就診紀錄。
    • 李先生僅有2016年及2019年間,曾經因「非特定思覺失調及酒精濫用」而住院治療。 參照李先生於警詢及法院審理時,對案發過程均能陳述無礙。
    • 法院認為: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免刑罰。 判決有期徒刑6個月(可以易科罰金,緩刑2年)

    (二)於2020年4月15日,在臺中地方法院的判決。
    • 吳先生犯了強盜未遂罪。
    • 法院委託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鑑定吳先生在犯罪時的精神狀態,鑑定結果是:(吳先生是被告) 「鑑定期間,被告未有明顯幻聽妄想,情緒穩定,對詢問的問題可切題回應,語言理解能力、表達能力未有重大缺損。根據美國精神疾病診斷與統計手冊第五版(The Diagnostic andStatistical Manual of Mental Disorders, FifthEdition)診斷準則,被告之精神科診斷為:(1)酒精引發的情緒障礙症,(2)需考慮反社會人格傾向。
    • 簡單說,吳先生雖然表示自己有思覺失調症、躁鬱症,但並未能說明其症狀內容,而且言談誇大、多有矛盾。 鑑定時也沒有觀察到精神疾病的證據,甚至案發當時的行為也沒看到有罹患精神疾病的表現。
    • 法院認為:不能適用刑法第19條規定減免刑罰。 判決有期徒刑3年6月(累犯)

    另外也有些判決,法官會將「思覺失調」當作量刑的斟酌。
    意思是,在這些案例中,「思覺失調」可能跟犯罪當下沒有相關。 但是被告既然罹患疾病,在審酌刑度時,自然要加以考量。 (例如: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109 年簡上字第 22 號刑事判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08 年簡上字第 339 號刑事判決
    (圖片來源:Unsplash線上免費圖庫)

    四、「醫師專業鑑定」在審判時超重要

    在精神疾病的判決,很大一部分仰賴醫師的專業鑑定。
    很有趣的, 台灣人不會因為COVID-19採檢,一採、二採陰性變陽性,責怪防疫團隊; 然而,司法精神鑑定的結論如果不符社會期待,卻會引起鄉民出征。 (參考:精神科醫師談刺警案:鑑定醫師承擔極大社會壓力,犧牲自己的時間還要被出征

    你可以從法官的視角想一下:
    1. 如果今天你面對一個被告,他自稱有精神疾病。 精神鑑定也表示這名被告確實有「思覺失調症」,很有可能在犯罪時,是沒有自制能力的。 而且你在整份精神鑑定的流程,找不到瑕疵。
    2. 請問身為法官,你應該怎麼辦? 找第二個專家鑑定、甚至找第三個專家鑑定,一直鑑定到被告有罪為止 還是硬要說精神鑑定不專業,自己憑感覺「自行認定」來展現質樸的正義感
    3. 很誠實的,鄉民可以看到新聞就下判斷, 六法全書唯一死刑也無所謂,鍵盤上不用負責任。
    法官面對的畢竟是真實判決。
    如果真的讓鄉民坐上審判席,你以為鄉民就敢重判嗎?(笑) 這也是為什麼一直有「國民法官判得更輕」的聲音了。
    既然法官的殺戮如此艱難,作為判斷重要基礎的精神鑑定,當然是法庭的攻防重點。

    這個精神科醫師的表現,相較於法官的穩重,迥異。
    • 在這件「殺警無罪案」,精神科醫師自稱「做過的鑑定數量超過百件」,經驗如此豐富,按理應該很清楚自己的鑑定報告常常是法庭決勝的關鍵。
    • 今天他做的鑑定報告,在法庭上遭到對造(檢察官)想盡辦法質疑挑毛病,例如「對醫師工作的醫院及完成報告的天數」提出質疑,是理所當然的事。
    • 這位醫師居然說他「無法接受」,聽起來很令人疑惑: 是不是他之前的上百件鑑定都做得太順風順水,所以對法庭攻防有所誤解呢?(參考:本案鑑定醫師的臉書
    直白的講, 對鑑定報告,檢察官提出質疑才正常吧; 難道你希望看到由法官提出來嗎?
    身為專家, 如果因為這個判決被輿論抨擊,是不是應該換個角度思考呢?
    這正是展現自己專業訓練的時候,不是嗎?
    希望在這篇文章,可以分享這些判決書一起閱讀,展現法律工作的不同面向。 法律是漫長的學習,推薦關於本案的延伸閱讀: 火車殺警,為什麼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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