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0|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加害者?被害者?

    最近看到一則60歲老婦人因為長期在家裡堆放別人所謂的廢棄物,使鄰居生活品質受到影響,進而向市議員陳情的新聞。
    新聞當然不是說鄰居多麼可憐的被影響,而是說這位老婦人有多麼可怕,居然在家裡堆放了30噸的廢棄物。
    而議員很給力的調派了近70位的人力處理清運及檢驗各種事宜。
    因為被發現樓上積水容器內有孓孑,擔心成為登革熱破口,罰款6000元。
    看著網路上對於這則新聞的評論,我終於感受到什麼叫鍵盤殺手。
    『直接放一把火燒了!』
    『這種髒東西怎麼不快去死一死?』
    『有病啊!還不強制送醫?』
    『名符其實的垃圾人。』
    許多衝著老婦人的謾罵與批評,我看了真的只有難過、不捨與憤慨。
    這事聽起來真的很扯,扯到爆。但我沒有辦法跟多數人一樣去批判這位老婦人,因為在新聞出來之前,我聽了這麼一個小故事。
    ──────────
    Z是一名社會局的社工,星期五本該是愉快的周末,他與女友及朋友約了下班吃飯。但突然來的議員案,讓他只能遵照主管的意思,陪著他新到職沒多久就遇到要出勤的同事T,前往處理未知狀況的案件。
    何謂議員案?就是被議員關心、照會並且釘死你進度的案子,通常都是會立馬優先處理的。
    事情發生在星期四,一位家裡塞滿雜物的老婦人,家門同時被衛生局、環保局、清潔隊的人馬闖入,清走她視為寶物,但卻是別人眼中的垃圾。
    家中被這樣無端闖入,家當被這樣大肆搬運清理,我不知道那心情是不是就像欠債的人看著債權人上門搬空你所有傢俱那般。何況她根本沒欠這些搬她家當的人一毛錢。
    在那當下,老婦人只有自己一個人,她的兒子在南部工作,那個當下,她只有自己,只有她自己一個人。
    面對這樣的狀況,她攔不住也擋不了,於是情緒激動了起來,那是她的家,而這些外來的闖入者,正在摧毀她的家。情緒能怎麼激動?或許大哭或許大叫,不管,反正最後議員叫來了救護車,強制老婦人就醫。
    他們繼續順利的清運鄰居眼裡忍受了20年的『垃圾屋』。
    星期五,老婦人的兒子接到社會局的聯絡,請了一天假,坐車上來接母親出院。但老婦人前一天是被強制就醫,似乎不是說出院就能出院,還跟醫院內部的主管又周旋了一番。
    對了,老婦人沒有精神疾病的病史,醫生也說了老婦人沒有精神疾病。
    兒子個性溫吞,客客氣氣的,很有禮貌。
    對於那些幾近暴力闖入母親家的人們,對母親嫌惡至極的鄰居,對那位明明母親就沒有精神疾病,是被現場狀況逼急了情緒激動卻被要求強制就醫的議員,兒子一句話都沒有說。
    只是緩緩地陪著母親,在大雨中撐著那把鄰居送的傘───那希望他們快點離開不要再回來的鄰居───,走往老婦人住了20年的家的反方向。
    老婦人離開家以後,她住了20年的家,收集來的物品,仍然繼續被清潔隊清理著。
    ──────────
    幾天後,這篇讓人氣得牙癢癢的垃圾惡鄰新聞就出爐了。
    有些網友生氣的說她下次一定會再堆起來,但誠如網友許願,屋主一起被清理掉了。
    留言的大家幾乎是一面倒地抨擊老婦人,說她自私、噁心、髒,怎麼這樣害別人?
    但其實老婦人並沒有把這些雜物堆放到家裡以外的地方,她沒有占用大家的空間,她把自己撿回來的廢棄物,全都放在自己的家,全部。
    有人舉報她家樓上有積水容器,而後查驗出有孑孓。是的,成功防堵了可能的登革熱破口是值得嘉許的。但若沒有先強行進入這件事,就不會有在樓上發現積水容器且驗出孑孓,先來後到,也要有道理。
    Z說,我們都不在那個當下,他後來跟我更正,積水容器似乎是用空拍機拍到的。所以不是強行進入後才發現容器。
    那我只想問,如果是為了處理積水容器,為什麼老婦人的家裡也可以跟著被處理?
    星期四那一天,老婦人自己無助的一人面對一群闖進她家的人,不說惡意,但對她絕非是善意,包含議員、包含鄰居,都是想除之後快的人們。她抗拒,換來的是被叫來的救護車強制送醫,而後墊救護車錢的議員還希望兒子支付強制就醫的費用。
    兒子善良,脾氣好。這是就這件事來看。
    至少我確定如果我母親被這樣對待,我不會善罷干休。
    我不是說老婦人的行為完全正確,畢竟散發出味道的話影響鄰居的確很惱人。
    只是就這次清理老婦人家的行為感到很不解,這樣執法沒有失當嗎?
    就算她家都是垃圾,她門關得好好,為什麼可以強行進入?因為有人舉報樓上有容器積水?所以有舉報就可以這樣子強行進入搜查、清理、搬運?
    甚至將一個沒有精神疾病的婦人強制就醫?
    科普一下:根據精神衛生法第三十二條-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於執行職務時,發現病人或有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有傷害他人或自己或有傷害之虞者,應通知當地主管機關,並視需要要求協助處理或共同處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即護送前往就近適當醫療機構就醫。民眾發現前項之人時,應即通知當地警察機關或消防機關。
    第三條第一款所定狀態之人是-精神疾病:指思考、情緒、知覺、認知、行為等精神狀態表現異常,致其適應生活之功能發生障礙,需給予醫療及照顧之疾 病;其範圍包括精神病、精神官能症、酒癮、藥癮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之精神疾病,但不包括反社會人格違常者。
    每件事都是一體兩面,或許很多人不認同我,就如同我不認同其他人對老婦人的惡意言語攻擊。
    只希望大家不是一味地接受單一的訊息就肆意的抨擊跟謾罵。
    想想老婦人的兒子,如果看到那些留言,會有多生氣、多難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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