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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人東西到一半後悔,要怎麼處理?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發佈日期: 2020 年 5 月 1 日 作者: LIU SHERRY
【服務項目:法律訴訟法律諮詢生活法律調查蒐證

A和B是大學的同班同學,也是時常一起打線上遊戲的戰友,沒有玩遊戲的時候也時常分享遊戲攻略並討論硬體設備,兩人都可以說是重度遊戲沉迷者。

線上遊戲要打得好除了考驗玩家的技術,設備的效能也扮演著重要角色。尤其現在市面上的遊戲都很講究視覺效果,要執行這樣的遊戲對一般的電腦來說是相當大的負擔,遊戲體驗也不理想,所以大部分的職業玩家都會購買專門用來打遊戲的電腦設備。

某天,A的爸爸知道愛子喜歡玩遊戲,就送他一台號稱是目前市面上最適合拿來打線上遊戲的筆記型電腦,這電腦雖然不是說價值好幾百萬造價不斐,但對還是學生來說的他們不是隨便都能負擔得起。B得知後,感到相當羨慕,身為死黨的A也不是那麼吝嗇的人,就答應把新電腦借給B一個禮拜。

到電腦後的B並沒有將它拿來玩遊戲,反而拿著它到處向其他遊戲玩家炫耀。這樣的舉動當然讓A相當震驚又生氣,連忙要B將電腦歸還給自己。但是B說一個星期還沒到,也沒有事先說好不能拿來炫耀,所以A不能這樣強制收回電腦。

請問,這樣的狀況下A真的不能拿回電腦嗎?
A只是單方面將電腦給B,沒有向他收取任何東西。所以我們可以得知他們這樣算是民法第464條所規定的「使用借貸」,A將電腦無償借給B後,等B用完就必須將電腦還給A。

如今,因為B的炫耀行為讓A感到不悅想提前將電腦拿回。要提前終止契約法源依據民法第472條
民法第472條
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貸與人得終止契約:
1.貸與人因不可預知之情事,自己需用借用物者。
2.借用人違反約定或依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借用物,或未經貸與人同意允許第三人使用者。
3.因借用人怠於注意,致借用物毀損或有毀損之虞者。
4.借用人死亡者。
對A來說,把電腦借給B是希望可以帶給他不一樣的遊戲體驗,只是沒想到被拿來作為炫耀的工具了,和預想好的使用方式不同。可依照民法第472條第二項規定來終止使用借貸契約

B可能也會主張,昂貴的電腦本來就包含炫耀的性質在,況且在借用電腦時,A並沒有限制自己要如何使用,所以不能這樣就認為自己有違反使用性質

但是民法第467條第一項後段寫道:「應以依借用物之性質而定之方法使用之」A的電腦主打著「適合拿來打遊戲」,大部分的人都會認定這電腦就是應該拿來打遊戲,炫耀並非「性質而定」的方法。

所以,A可以提前解除契約,要求B馬上把電腦還給自己。

如果您還有其他與使用借貸有關的法律疑問,歡迎播打下面的服務電話與我們聯絡,我們能為您提供24H的免費諮詢服務

您的幸福美滿,就交給晚晴法律事務所來守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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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借用人沒有按照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借用物品,貸與人(出借物品的人)可以隨時要求對方將出借的東西還給自己。因為A沒照當時約定的方式來使用土地,所以B可以馬上要求A交還土地,不用等到契約約定的五年到期才拿回土地。
現行的刑法第239條規定了通姦罪的構成要件和刑責,很明白的指出,只針對有「配偶」的人所為的通姦行為來懲處。通姦罪的立法目的也是保障配偶權,還不是配偶的交往對象自然不會受到法規的拘束。
先撇開「無緣無故拋棄別人」的特殊狀況,解除婚約跟離婚一樣有「法定事由」。只要訂定婚約的兩人中,其中一人出現第976條第一項的七款事由,另一方就能解除婚約。簡單來說,就是沒過失的一方可以向另一方要求解除婚約。
最高法院判例也特別強調,因為婚約沒辦法代理,所以非本人訂的婚約「自始無效」,就算後來兒女同意了父母幫自己訂的親事,那也應該當成「新婚約」。婚約不適用民法第170條規定。
對法規有基本概念後,就可以與律師碰面進行法律諮詢。法律諮詢的過程中,律師除了要了解案情經過,也要知道客戶手中握有怎樣的證據。另外,也會替客戶評估提起訴訟後獲得勝訴的機率。甚至有些客人只想請求民事賠償,我們也都能提供協助。
在民國87年修法時,就將這個法條刪除了。所以目前的法規並沒有限制通姦人與相姦者不能結婚。即便是被判刑確定也一樣,所有人的婚姻自由都應該受到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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