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天我朋友他親戚放在陽台曬乾的小器皿忽然從3樓掉到樓下,隨即聽到有個女生說她被砸到了(但沒人看到到底砸到了沒?!),於是他親戚趕緊想將該女子送醫院,結果那個女生一直堅持要報警,而且在完全看不出外傷的情形下還硬要叫救護車去醫院。
當天晚上,他親戚直奔急診室想了解情況,卻被那個女生和醫生請出去,萬幸那個女生當天照完腦部掃描尚無大礙並未留院觀察,後來他親戚第二天前往該女子家中探視,又被女生的母親回應,那個女生在睡覺不想被探視,於是他親戚就開始天天打電話給對方母親,表達想支付相關醫藥費的意願,直至對方母親說有需要他們會再打給他親戚,於是他親戚只好作罷。
結果就在傷害罪提起告訴期限將滿時,被害人打電話來要求他親戚必須支付她N萬元,我朋友在電話中詢問費用的依據為何,她說其實大部分的醫藥費都被健保支付了,扣掉了幾天請假工資,其他N萬多元是精神賠償。
當時我朋友就忍不住向被害人表達如果這件事弄到法庭上,對雙方都不好,畢竟被害人可能要支付律師費出庭,結果被害人馬上回話,你現在是吃定我沒有律師嗎,你說話讓我很不爽,後來我朋友考量他親戚年事已高,為這種事弄到警局和法院去,實在對他親戚身心健康很不好,於是還是答應了和解金額。
後來和解當天,我朋友陪他親戚前去,被害人先是態度很差一直要他親戚說明來龍去脈,我朋友見他親戚因聲帶有疾說不好話,試圖要幫他親戚解釋,又被對方回應,我朋友不是當事人憑什麼說話,還直說我朋友說話令人感覺很不舒服,後來又說她認為他親戚一直沒有正式向她道歉,認為事故當時其他圍觀的親戚們都在嘲笑她,最後要他親戚好好道歉才願意簽和解書。
我朋友事後十分感嘆他居然毫無反擊之力,雖然他能理解被害人的心態,但對對方得理不饒人的氣焰還是無奈,於是紛紛和身為律師的我討論,其實站在他的立場,我也會做出同等選擇,雖然他親戚年紀大沒有工作,明明已經誠心道歉卻還要支付N萬元讓他很耿耿於懷,而且據該受害人口述,診斷書描述並沒有任何外傷,但考量後續的刑事及民事程序曠日費時,真的對老人家健康不利,而且對方情緒十分失控,難免到時又會在警局和法庭上說出什麼傷人的話來。
像這種案子,依刑法第284條第1項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可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不幸真的被判了刑,基本上一天可易科罰金1000元,所以被判了一個月,就差不多要付出3萬元,另外還有民法第184條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被害人確實得拿出醫療費收據來主張求償,但精神上損害就得看雙方的身分資力來衡量了,但前提是被害人真的能舉證出器皿砸傷了頭,不過就像邱聯恭老師強調的,法是當事人實體利益與程序利益的平衡點,所以在這個案子上當事人追求程序正義可能比實體正義重要吧!
以上故事請勿對號入座,重點是大家沒事不要在陽台上亂放東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