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有許多針對「數位發展部」的討論,大家近期的反應來反思,我們為何需要一個這樣的政府部門?不久前的公聽會上,有與會者曾提到,我們是為了甚麼而成立這樣的部門是相當重要的,以及這個部門是否真的能發揮其效果?「網路無國界」思維之下,要如何做到政府涉入的「邊界」在哪裡?我們打算用甚麼樣的基礎建設跟法律思維去做規劃,打算走企業自治的加州模式、政府管制的歐洲模式,還是網路主權思維的中國模式?前陣子推出的 OTT 專法基本上就徒具形式,無法管理到真正最多人使用的海外平台,那是否只是在增加國內業者與海外企業競爭的難度?
而英國數位、文化、媒體暨體育部曾提出的「數位策略」(Digital Strategy)政策有七大主軸,分別是連接力(Connectivity)、全民技能(Skills and inclusion)、政府支持數位創新(The digital sectors)、更廣泛的經濟(The wider economy)、牢靠的網路空間(Cyberspace)、線上政府服務(Digital government)、資料經濟信心(The data economy),基本上清晰的提出政府大算在各個現有部門中增加哪些職能或者增加哪些部門,從網路基礎建設、人民終身教育與人才培養、創新商業的推廣與投資、更大力度推廣企業數位轉型、政府本身的數位轉型,以及台灣比較多人討論的政府相關業務的線上化、台灣整體國家的資安防禦能力,最後,是新加坡也視為第一要務,台灣的探討卻光是數位身分證就一直卡關的資料經濟。
我認為政府部門應該自己先想清楚,並開始給人民一個對未來生活的想像,而不單純只談拚經濟。或許可以設定好基本的「資料」時代思維的法規,比如歐盟 2019 年頒布了全新的《數位單一市場著作權指令》(Directive on Copyright in the Digital Single Market),賦予媒體對摘要其內容的業者行使收費的權利,而法國更是第一個基於該指令立法的國家。這會開始提高民眾與企業對資料價值的敏感度,並循序漸進地架構出整體的資料思維,甚至是將這些想法開始加入十二年國教的內容,讓學生不再只是會操作軟體,而是真的有數位國家的意識、常識、知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