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03-16|閱讀時間 ‧ 約 4 分鐘

股東會召開流程-會前作業六大要點

股東會是由公司全體股東組成的最高權力機關,透過股東會的召集,來決定公司政策、檢討公司成果、跟選任董事、監察人等。股東會的籌備涉及到許多法令,一有疏忽便可能會造成公司或股東權益的損失,在籌備前需要先做足功課StockTime 股務管理專家為您整理了召開股東會前的六大流程。

一、會議召集及時間確認
股東會最常見是由董事會召集,公司法第170規定股東會分為兩種:
  • 常會:至少每年需要召集一次,於每會計年度終了6個月內召開常會(即每年六月底前)。如有正當事由並請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 臨時會:可在必要時召集
誰可以召集股東會會?
  • 監察人除董事會不為召集(故意不召集)或不能召集(因為一些限制無法召集)股東會外,必要時得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20條)
  • 法院選派檢查人後,對於檢查人報告認為必要時,可命監察人召集股東會。(公司法第245條)
  • 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股東,可以書面記明提議事項及理由,請求董事會召開股東臨時會。
董事因股份轉讓或其他理由,使董事會不能召集股東會時,可由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之股東,主管機關許可後,也可自行召開股東會。(公司法173條)
  • 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份的股東(可多位東合計) ,可以自行召集股東臨時會,但必須已連續持有3個月以上。前項股東持股期間及持股數之計算,以165條第2項或第3項停止股票過戶時之持股為準。(公司法173-1條)
※ 停止過戶日說明,請參考此篇文章

二、 財務報表送監察人審查
依照公司法228條規定,在確認股東會的舉辦後,董事會應於股東會開會30日前將以下表冊送交監察人審核。
  • 營業報告書
  • 財務報表
  • 盈餘分派或虧損撥之議案

三、選好開會地點
如公司未特別規定,一律由董事會決定,一般公司都會以總公司為主要地點,也會選擇適當地點開會。但所選地點如不適當者,例如:交通不便、非公司所在地等原因,不合理情況若太明顯,有可能會構成撤銷股東會決議的事由。

四、開會通知公告
董事會於擬定股東會應討論案、決議案、承認案、會議時間、地點、股東會流程等事項後,公告股東會資訊並開始通知股東。
「股東會前通知」期程規定如下:
  • 常會:
  1. 未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會20日前通知各股東。
  2. 公開發行公司於股東會30日前通知各股東。
  •  臨時會:
  1. 未公開發行公司臨時會召集,於10日前通知各股東。
  2.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臨時會召集,於15日前通知各股東。...完整文章請點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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