詹慧玲在臉書PO文質疑警員,「當時,我不認為我有任何必須回答的理由,於是我拒絕回答他詢問的私人問題,我告訴他如果你要知道我去哪裡,你可以跟我去,就在不遠處,我要去上課,你可以跟我來,再走兩分鐘就會到了,你就會知道我是誰,但我現在不能告訴你任何我的私人資訊。
我是女性,你是男性,即使你穿著警察制服,騎著警車,我有權利懷疑你是不是真正的警察,就像你看我走在路上,因為“神情緊張”就合理懷疑我、盤查我、不是嗎?這是公務還是騷擾?」
(資料來源: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劇團女團長路邊喝奶茶 怒控警「濫權上銬押人」)
在2021年4月23日有一個新聞,大意是詹女士到桃園市中壢區上課,在中壢火車站後站新興路上,被一名騎機車警員攔下查證身分。
詹女士拒絕盤查,與警員發生爭執,過程中對警員說「你很蠢」被以妨害公務罪嫌逮捕移送法辦。
詹女士到當天晚上才從地檢署出來,氣得在臉書上發文「失去自由的9個小時」怒批警員處置過當。
關於這件事,網路上大約有兩種聲音:
1.警察執法過當,女子依法可以拒絕盤查。
- 女子對員警說「你很蠢耶」,員警表示這是「妨礙公務」。
- 然而所謂的公務,必須是「依法執行之任務」,既然前面這整段都還沒有達成《警職法》的發動要件,員警的「查證身份」行為,並不是公務,既然不是公務,就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
- 後面就是員警濫權妨礙自由,因為既然從頭到尾《警職法》都沒有發動,沒有妨礙公務的問題,自然就沒有逮捕、上銬的權力。
- 本案從頭到尾女子都可以拒絕。
2.有律師建議:就給他身分證,維護治安是警察的工作。
- 當然我們要限制警察的權力過度膨脹,所以法律上做了很多限制,
- 可是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 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而不是鼓勵民眾動輒投訴警察甚至訴諸媒體,
- 把警察權力限縮至零,讓你我居住地方變成無警察國家,不見得比較好~
其實我對這兩派說法,沒什麼意見,雙方各有立場。
只是我看到「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不禁笑了起來。😂
2008年,楊律師拒絕警察盤查,他的下場是?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像我這種到警察局都先找報紙的,
走在路上,警察連看都不會看一眼,
(資料來源:klaw臉書貼文)
首先,請不要以為律師就不會被警察盤查;也不要以為律師在警察局吵架就會贏。
在2008年,曾有一位楊律師也拒絕被盤查。
當時沒有媒體理他,最後甚至被警察逼著原諒。
xx大隊的長官帶著那2位警員前來,根本沒有任何悔意,長官講一堆屁話:「溝通上誤會」丶「有嫌疑本來就該盤查」...
楊:「我走在街道上,沒什麼嫌疑,而且,單純嫌疑不構成法定要件」
長官:「沒什麼大不了的,他們來跟你賠個罪就好了嘛」
楊:「我是律師,如果我連自己都保護不了,我怎麼保護我的客戶?」
最後,在激動之餘,我竟然不小心流下了淚水。原因不是因為我受什麼損害,也不是因為2位警員違法盤查(我仍認為他們是認真過頭的好警察)
而是,警察單位官官相護的太誇張了。
還有,我對新聞媒體太失望了,沒有半個媒體想派人過來,原因不是沒有新聞價值,「違法警員踢到鐵板,竟然違法盤查律師」,這標題應該可以勉強登在小小版面上。
理由竟然是「警察本來就可以任意盤查,司法記者們都這麼說」
(資料來源:楊律師的法律討論區)
女生在路上被警察搭訕,為什麼「神色緊張」?
嗯神情緊張真的是盤查理由喔!
很多毒品案件都是這樣破的喔!
警察辦案久了,那個直覺通常很準,
(資料來源:klaw臉書貼文)
你可以試想一個畫面:
一個女生走在路上,後面忽然出現一個男士騎車搭訕。
他穿著警察制服,然後女子神色緊張…
2021年3月10日,一具疑似失蹤的33歲女性埃弗拉德的遺體在樹林中被發現。警方披露的事發過程顯示,事發當晚,這位從事社交媒體行業的年輕女性在結束了與友人的聚會後,選擇了一條距離更遠、但更加光亮且人流更多的回家路。
她身着一件亮眼的青綠色外套,一雙便於跑動的鞋子,還提前告訴男朋友自己大概什麼離開。但看似妥當的防範意識沒能阻止悲劇的發生。
警方經調查後確定的嫌疑人竟是其警方的一員——48歲的倫敦警員韋恩·寇曾斯(Wayne Couzens)因涉嫌綁架和殺害被起訴。
(資料來源:英國女性遇害引反警察示威 厭女文化下警方還是保護者嗎?)
美國的警察比較守法?
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
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如果你是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去反抗警察,我再來改口,
同意你這個人是勇於挑戰威權的!
(資料來源:klaw臉書貼文)
在美國冒著挨槍挨電擊棒的風險反抗警察?這種事是美國日常啊。
你有沒有聽過「黑人的命也是命」(Black Lives Matter)?
這件在全世界暴紅的新聞:「美國警察殺人案」恰好在今年4月宣判。
它的大意是這樣的:
- 美國黑人佛洛伊德在2020年5月25日,因涉嫌在一家雜貨店使用20元假鈔購買香菸遭店員報警;
- 警方據報到場後,發現佛洛伊德和另外兩人坐在汽車內,其中1名警察拔出手槍命令佛洛伊德把手舉起,接著把他從車內拉出,
- 幾分鐘後,佛洛伊德突然跌倒在地,他告訴警察自己患有幽閉恐懼症。
- 警察沙文將佛洛伊德從警車後座拉出來,導致佛洛伊德臉朝下跌倒在地,接著警察沙文就將膝蓋壓在其頸部;儘管佛洛伊德多次求救,警察都不為所動。
- 待發現佛洛伊德失去意識後,才緊急將他送醫院,一小時後由院方宣布死亡。
- 此案發生後,引發全美「黑人的命也是命」示威狂潮。
然後,這名警察有罪嗎?
明尼蘇達州非裔佛洛伊德(George Floyd)遭警跪頸致死案,陪審團經過兩天共10.5小時的討論,對被告沙文(Derek Chauvin)有罪達成共識,包括二級過失殺人、三級謀殺和二級謀殺罪全部成立,法官將在兩個月後量刑。
(資料來源:跪頸案╱白警3罪成立 面臨最高40年監禁)
可能美國太遠了,月亮比較圓。那我們來看香港警察吧
2021年4月8日上午,沙田區發生了一宗行車證過期及司機逃避追捕、被控狂亂駕駛的案件。警員拘捕疑犯時開了一槍,擊中他的右肩,情況危殆。事件中最少六人受傷或不適,當中包括警員,另有多輛汽車受損毀。
(資料來源:一宗寓意深沉的警察開槍事件)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
所謂的反抗威權,是二三十年前那些人冒著生命危險幹的事情,現在這個時代有什麼威權?
在這樣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的時代,在執行過程中,我還是寧可鼓勵警察勇於任事。
(資料來源:klaw臉書貼文)
我們將視線回到台灣,請問台灣的警察是不是「公權力不彰甚至有點弱勢」?
中和警察踹頭事件
在2020年4月8日,有一則新聞「
屁孩無照逆向拒檢 被攔下繼續囂張辱警」,大意是:
有一名16歲鄭姓少年,在深夜11時許無照駕駛汽車,載著4名友人四處亂晃,行經新北市中和區莒光路遇警方臨檢,鄭少硬闖拒檢,最終還是被警方支援網在民享街攔下,這4人被攔下還是不斷對警方叫囂,警方強力將4人制伏後帶回偵訊,後續依照公共危險罪嫌移送少年法庭,鄭少等人恐吃下最高20萬元的罰款。
這個新聞後來被質疑是警察執法過當:
- 警察在少年被制伏後,直接踹少年的頭;
- 警察對民眾叫囂:再吵叫你吃慶記(子彈)
對此,
「館長」陳之漢在開直播表示:支持司法改革,支持警方公權力。
「
美國警察,嚴厲執法如果嫌犯沒有配合,是會直接開槍,台灣警方作法的確有瑕疵,90%是對的」。
美國最有人權了,可是他們的國民遇到警察隨便亂來不配合,是要挨槍挨電擊棒的。
(資料來源:klaw臉書貼文)
如果有一天,警察騙了法官跟檢察官?
大家有聽說過「騙票」嗎?
以登載不實的文書、盜蓋(躺著中槍的)長官或(倒楣的)同事印章的偽造文書、勾串被告製作假檢舉,欺騙檢察官與法官核發拘票或搜索票。
(資料來源:我的紫袍夢-3年9月的檢察官日誌)
執法現場的警察「假摔」
分局長於本案發生前,曾再次打電話聯絡現場指揮官永靖分駐所所長C,要C提醒員警遭遇推擠時直接順勢跌倒,再以現行犯逮捕陳抗民眾,而A警亦接到相同指示並轉達C等情節。
這個「順勢跌倒然後逮捕陳抗民眾」的技巧,在運動場上,我們知道叫做「假摔」。那在執法現場呢?難道把一個堂堂法治國家的警察執法,當成在運動場上打球嗎?
(資料來源:古有皇帝使騎捕,今有彰化逮捕之亂——警察「假摔」的非法執法危機)
基層警察辛苦的一面
如果你是第一次接觸到警察「踹頭」、「騙票」、「假摔」的故事,可能會錯愕:
原來警察是這樣執法的?
我的意見是:不盡然。警察執法的工作,有許多面向。
什麼地方都有好人跟壞人,可能是公司、學校、教會、法院。
甚至是執法的警察。
基層警察執法,有什麼辛苦的地方呢?
被議員咬的警察
警察也要「做業績」?
警政績效制度,就是一般社會大眾所謂的公司「業績」。警政署針對不同時間,因應不同社會脈動提出各種績效,例如趁暑假期間,看準詐騙集團會吸收有打工需求的少年成為取款車手,因此發動「斬手行動」專案績效。
舉凡毒品、槍枝、掃黑以及近期最紅的查察賄選等,都成為績效目標。達成績效目標除了可能有獎金,記功嘉獎絕對少不了,這可攸關隔年統一調動時,選填調動志願的優先順序,更別說攸關長官們的「升官圖」。
(資料來源:警察也要「做業績」?績效制度下被犧牲的司法與民眾警察也要「做業績」?績效制度下被犧牲的司法與民眾)
警開槍打死嫌犯 和解金最高達522萬元
2016年1月22日凌晨,楊梅警分局警員劉政國巡邏時發現失竊轎車,閃燈鳴笛但對方仍拒絕盤查,為防止贓車逃逸、衝撞,因此朝車子的右後輪開槍,但子彈卻從右車窗玻璃貫入,擊中坐在副駕駛座上的徐姓少年,導致少年身亡。
桃園地院法官審理後認為,少年並沒有攻擊行為,因此劉員無開槍必要性,最後依業務過失致死判劉政國5個月有刑徒、得易科罰金。
(資料來源:警開槍打死嫌犯「近10年僅2例無罪」 和解金最高達522萬元)
最後,我想講一個年輕警察開槍打死越南移工的故事
我不想評論誰是好人,只想說一個故事:
(以下內容僅由判決書改編,不參考任何媒體。相關報導詳文末)
- 有一個越南人NGUYEN QUOC PHI(中文名「阮國非」),於2017年8月31日上午9時,在飲用酒類及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後,因不明原因將衣物褪除全身赤裸。
(血液中酒精濃度達30mg /dL,甲基安非他命濃度達0.941μg/mL之中毒濃度)
- 上午9時,他在鳳山溪河床處擊破一台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爬進小貨車駕駛座,將車內物品丟出,然後,一台機車經過,他從小貨車車窗伸手抓住機車騎士,並想要出手毆打。
- 騎士掙脫後,貨車車主來了,前往查看時,遭他手持拆下的雨刷攻擊。
他又將重型機車推進附近水溝內,貨車車主撥打110報警處理。
- 這時,警察陳先生接獲勤務指揮中心的通報後,因警力不足,商請民防人員李先生一同前往現場,由陳先生駕駛巡邏車,搭載李先生前往報案地點處理。
- 陳先生與李先生於上午10時抵達報案地點,見他坐在貨車內,確認他就是砸毀貨車玻璃的「準現行犯」。在場的貨車車主及機車騎士,向警察說明經過,警察也看到了附近水坑內的機車。
- 他嘗試對警察講話(但不是中文),警察以中文要求他下車。
他從小貨車的前擋風玻璃破裂處躍下車,向李先生揮拳攻擊,陳先生與李先生見狀,分別取出甩棍,想要壓制他。
- 過程中,李先生想要欲蹲下撿拾掉落地面的甩棍時,遭他以腳踢中臉部鼻樑部位,當場受有鼻骨閉鎖性骨折及鼻樑、左臉部挫擦傷等傷害。
- 警察陳先生繼續以甩棍想要制伏他,過程中,甩棍亦受損彎曲而不堪使用。
李先生隨即取出辣椒水對他臉部多次噴灑。
- 他數次躍入附近水溝清洗臉部,並從水溝內撿拾石塊丟擲攻擊岸上的陳先生、李先生及附近民眾。
警察陳先生見他的行動能力未受影響,認為附近民眾的生命、身體及安全有遭受危害的可能。
- 李先生已因傷而無法提供協助,警察陳先生這時是 「單警執勤」。
在他爬出水溝上岸後,警察陳先生取出配帶的警用制式手槍上膛警戒,並對他以中文喝令「趴下」。
- 不料,他全身赤裸未持械,向警察陳先生所停放的巡邏車走去。
警察陳先生知悉巡邏車電門尚插有鑰匙,為制止他,基於急迫需要,朝他的下半身開槍射擊時,接續開槍9次。
- 他因中槍後有大量出血,癱軟滑出駕駛座,警察陳先生見狀即以無線電對講機通報勤務指揮中心,請求加派救護人員到場救治。
- 救護人員到場時,他又爬入巡邏車下方,於爬出時撿拾地上石塊丟擲,並再次打開巡邏車駕駛座車門,警察陳先生上前制止。
救護人員見狀評估無法靠近他,因而先將李先生送醫。
- 支援警力到場後,警察才將他拉出,送醫急救,但他因出血過多,休克死亡。事後醫院診斷,陳先生一共開了9槍,於胸腹部、下背腰部和左臀部有18處槍彈傷口,造成他多重創傷性休克而死亡。
請問警察陳先生的開槍,有沒有犯罪?
- 一審法院判斷
陳先生在開槍時,應該斟酌情形使用不致危及人命的方式,並沒有必要使用槍械、近距離接續對人身射擊9槍,可能有逾越必要程度。
- 一審判決:
陳先生成立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8個月。緩刑3年。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
- 這件案子上訴第二審。
- 二審法官認為,
一審認為陳先生罪證明確,予以論罪科刑,固然有道理。
但是,這件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攻擊拒捕在先,陳先生是單警執勤,陪同赴勤的民防人員亦遭攻擊受傷,而支援警力尚未到場的狀況,基於急迫需要開槍射擊NGUYEN QUOC PHI,因逾越使用槍械必要程度而觸法。
- 陳先生肇事後,隨即請求救護人員到場救治NGUYEN QUOC PHI,並向勤務指揮中心通報,向警員表明犯罪事實,而接受裁判,而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
- 一審判處陳先生有期徒刑8月,不太符合「罪刑相當原則」。
所以二審將原判決撤銷改判。
- 二審判決:原判決撤銷。
陳先生犯過失致人於死罪,處有期徒刑4個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仟元折算壹日。緩刑3年。
二審判決摘錄(臺灣高等法院 108 年上訴字第 3100 號刑事判決)
(「被告」是警察陳先生,「被害人」是越南人NGUYEN QUOC PHI)
末查,被告未曾因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是其素行尚稱良好;而其用槍之時機及手段雖有疏失,然考量被害人拒捕在先,並造成與被告同行之證人李OO受傷,
而被告於104年12月23日甫擔任員警,資歷甚淺,有被告警員人事資歷簡歷表1份可參,案發時年僅22歲,年紀甚輕,尚乏處理突發狀況之能力及經歷,並念及其對於事實客觀經過均多坦認,且與被害人家屬達成和解,並已賠償完畢,已如上述,而被害人家屬於原審表示願意給予被告緩刑之機會,
本件被告經此偵、審程序,應當已知所警惕,信無再犯之虞,認以暫不執行其刑為當,爰依刑法第74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諭知緩刑3年,以勵自新;
另考量被告因積極執行勤務,一時思慮未周而觸犯過失致死罪,並非具有將來犯罪之危險性之行為人,經此審理程序並判刑,日後當更謹慎使用槍械,為期被告安心工作而免予影響勤務,核無諭知於緩刑期間付保護管束之必要,併此敘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