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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話|債的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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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在上一次的介紹中,我們將整部債編作了鳥瞰式的介紹,而在進入「債之發生」前,我們先來介紹債的原理,也就是債之關係中的基礎原則及理論,在處理債之關係時必須遵守的規則。要特別注意的是,要與物權關係的原理原則分開觀察、比較,才能導出正確處理事件的結論喔!

壹、債的概念

所謂「債」,就是一方當事人得向他方當事人請求特定行為(給付)。進一步說明,債是相對的概念,例如在汽車買賣契約法律關係中,買受人負有給付價金的義務(相對地,出賣人就有請求價金給付的權利),出賣人有交付車輛的義務(相對地,買受人就有請求交付車輛的權利)。
債是一種法律關係中,當事人可依據此法律關係,在特定人間得請求特定行為(例如,給付價金、損害賠償、特定之物等),請求給付的一方享有債權,稱為債權人,另一方負有給付義務,則稱為債務人。而其中的「給付」即為債之標的。

貳、債的性質

一、概念

承上述債的概念,債權的本質就是有效的受領債務人的給付,債權人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而要與「請求權」有所區別,債權與請求權概念上的差別在於,債權請求權因為罹於時效消滅時,債權本身還是存在,若是債務人不知道已經消滅時效而為給付,是不能向債權人請求返還的。
例如,小明向小華借款10萬元,經過15年後,請求權已罹於消滅時效(民法第125條本文,請求權,因十五年間不行使而消滅。),本來小華若向法院起訴請求小明返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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