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最高法院民事大法庭於民國111年12月9日做成108年度台抗大字第897號民事裁定,統一見解,認為「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後。
依照大法庭裁定,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人壽保險契約(即俗稱的「保單」),看似已經擋住債務人「藏富於保險」之技倆,堪稱債權人的福音。
根據媒體報導,欠稅人不能再藉由購買保單,規避稅捐義務,國稅局先創下首例,追回4600萬稅金,各法院的執行案件更因此暴增,「其中以台北地院是最嚴重受災戶,因為全台灣21家保險公司中有19家位於台北地院轄區」,人力不足。
不過問題真的就解決了嗎?
魔鬼藏在細節裡。雖然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務人的保單,但真正關鍵的問題是,債權人要如何才能查到債務人的投保情形?對此卻鮮有媒體報導,也鮮有學者研討。
事實上,不管在大法庭裁定前、後,原則上法院都不會主動依職權或被動依債權人聲請,調查債務人的投保情形,對此可以參考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113 年度司執字第 5243 號民事裁定。壽險公會於QA中也強調:「本會目前並不提供債權人申請,因不符合本會建置通報系統的目的。」所以債權人也無法自行查詢債務人的投保情形。
幾年前,雖然有人曾於公共政策平台上提案,應讓債權人查詢債務人所有帳戶及保險資訊,可惜最後沒有通過。
因此,依照目前實務現狀,就算債權人取得執行名義,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執行法院也不見得會發函向壽險公會函詢債務人的投保情形,法院長久以來的主流見解,就是如此,債務人仍然可以「藏富於保險」。
對此,有明確指出「即便最高法院大法庭承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得為強制執行之標的,然實際上受惠者,終究只有執掌國家公權力、可調查債務人投保狀況之行政機關而已(即行政執行程序),一般民眾因無法查悉債務人之投保狀況,致無從開啟強制執行程序,是關於執行標的即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陳報,實有併行檢討之必要。」有賴立委諸公參酌。
然而,在法案尚未通過之「前」,似乎透漏出一線曙光。
有法官認為「抗告人自對相對人取得有執行力之執行名義,實已歷時逾10年之久並達7次以上聲請執行相對人財產,並曾依抗告人查報之財產為受償,但其債權仍未獲滿足。而執行法院於必要時,得核發執行命令終止債務人為要保人之人壽保險契約,以命第三人保險公司償付解約金,則債務人有無投保人壽保險,為屬債務人之財產狀況資料。是考量抗告人已多次查報相對人受僱薪資財產仍未能完足受償,致其聲請執行終止人壽保險相對人得取得解約金之合理性、抗告人未能查報相對人投保人壽保險等,為兼顧兩造之利益,及為達妥適以公權力強制債務人履行義務之執行目的,則有關相對人之人壽保險投保資料,執行法院自非不得依職權調查之。」
但是否會形成穩定見解,以及是否都要歷時逾10年之久並達7次以上聲請未果?則有待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