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錢給對方但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告上法院怎麼拿回來?

2024/01/09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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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言

前幾天開始是中小企業榮譽律師,便登入中小企業法律服務網瀏覽常見問題。發現有幾個關鍵字常出現:欠款、借貸與債權回收。

趨吉避凶的法律思維課開始連載以來,有二篇熱門文章與借貸有關:「債務人借錢超過十五年,上法院一定要不回來嗎?」、「借貸契約你該知道的兩個關鍵,不然有借無還得不償失」。

之前寫的二篇文章是說明,依據民法借貸規定,債權人上法院告債務人,除了要證明契約雙方間有借錢的合意外,還證明交付借款給債務人的行為,才算成立借貸契約,才告得贏。還有,請求返還借款有十五年消滅時效。

這篇文章則是談如果真的沒辦法證明有借貸合意或約定,但可以證明交付款項或匯錢給對方,告上法院還可以拿得回來嗎?

二、不能證明有借貸合意或約定的請求權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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