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你還記不記得,七年前的太陽花學運。
參與學運的學生和民眾在2014/3/18佔領了立法院,但政府始終無正面回應,隨後在同年3/23凌晨又佔領了鄰近的行政院。國家分別起訴了這兩次佔領事件中的參與者,較有名的像是林飛帆、陳為廷、魏揚、賴品妤、黃守達等人,所謂的「學運英雄」,還有很多被起訴的是默默無名的勇敢參與者。他們主要被起訴的罪名是「煽惑他人犯罪」以及「無正當理由攻佔住居」等罪名。
這場運動就像1990年的野百合運動一樣,學生集結民間的力量,再次將台灣推向下一個民主化的過程。這篇文章重點不會談論服貿本身,而是人民發現服貿未經正確民主程序通過,且可能對台灣造成侵害後,對政府行使「抵抗權」的行為,到底合不合法?
#台灣人能否抵抗政府
在台灣的法律中,並未明文台灣人有抵抗權,我們只能透過民主程序(如:投票)或是非民主程序(如:集會)向政府反映我們的心聲。也就是說,政治授予台灣公民的政治權利,並不包含抵抗權,因此審理太陽花學運的案件時,最大的爭點就是「台灣人民有無抵抗政府的權力?」
很多人擔心若法院承認了被告(學運參與者)有抵抗權,是不是人民只要不爽政府,就可以隨意上街佔領行政機關?他們擔心這會成為社會亂象的法源。
但一切真如他們所預測?
為了不讓這樣的情況發生,其實抵抗權有它行使的要件:一、憲政秩序遭到破壞。二、無其他救援手段。三、有社會相當性(社會大多數贊同其行動)。
#抵抗權不是亂源
我們以太陽花學運為例,來看看行使抵抗權的三個條件所帶出的爭議:
一、憲政秩序遭到破壞
國民黨立法委員王慶忠,在一群立委的推擠之下站上了院會裡的桌子,花不到三十秒的時間,草草宣布服貿可依法視為「已審查」(跳過審查程序)。王立委違反民主程序通過的法案,是否代表台灣的憲政秩序已受到侵害?這項標準沒有明確的要件,只有模糊的文字,那麼該由誰來判斷?
二、當下有無其他救援手段?
318佔領立院與324佔領政院的法官對於當下國家有無需要使用最後手段,也就是使用抵抗權來救濟,有不一樣的看法:一邊認為那時並不須使用最後手段,因為還有聲請釋憲的救濟方式可以擋下服貿;另一個看法是,聲請釋憲的期間臺灣很有可能會遭到更加嚴重的,從中國來的侵害,因此才使用抵抗權。任何人都很難斷言,對於憲政秩序是否遭到破壞的判斷是對還是錯。
三、當下的行動有無社會相當性?
以事件過後的角度來看,可以確定多數台灣人都同意佔領行動,但當下該由誰來判斷是否獲得多數台灣人的贊同呢?
抵抗權的三個要件其實都在談同一件事:當下的判斷。判斷是危險的,它可能讓人民誤以為自行為合理。檢討人民當下的判斷,只能交給時間以及情勢走向,這也是抵抗權讓人詬病的地方:成王敗寇。若抵抗成功,就代表行為是正當的。相反地,若抵抗失敗,行為就是不正當的。
所以抵抗權到底是不是亂源?簡單舉個例子就清楚明白了:
若有人主張統一而攻佔立院,且社會大多數的人民都贊同,這時他們能主張是行使抵抗權嗎?是不行的喔!就算他們的行為符合抵抗權的第三個要件,但沒有符合第一和第二項。由此可見,抵抗權無法合法化所有的抵抗行為。
#為何要討論抵抗權?
國家與人民的關係除了透過憲法做到保障,抵抗權也是必要的基本權利。民主也是會出錯的,我們可能會投錯候選人、在公投案上站錯立場。台灣,以民主為傲的國家,更應該保留抵抗權給人民,在必要時可使用最後手段,向政府反映我們的心聲。
太陽花學運中,還有很多細節可以仔細談談,像是參與運動者被起訴的罪名、有正當理由而破壞的行為能否視為合法、警察違法使用警械、象徵性言論的限度...等。太陽花學運不只是一場學運,它激起了台灣人對民主的意識,間接地影響了2016的選舉──它使台灣的政治氣象風雲變色。
小記:
在離我們這麼近的七年前,仍有國家暴力的存在,至今找不到任何加害者,只剩下頭破血流的人民。在知悉當時的檢方全體「癱瘓」,不起訴指揮鏈的長官及下屬,反過來起訴人民時,真的非常的心痛。
在淚水之下,我們能夠反思甚麼?若七年前的國家暴力無法做到轉型正義,那我們還能處理七十餘年的白色恐怖嗎?若未來還有台灣人必須上街抗議的危機出現,國家會不會又搬出同樣的手段來對付我們?我想這不是不可能。
希望這篇文章可以讓讀者記起,七年前還有這麼一件勇敢抵抗的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