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是最近在FB相當熱門的一個話題,導火線是源自於一位女網友公開了自己遇到「噁男」的經驗,並將兩人於IG上的私信截圖發上FB。身為事主的男性後來有發文想為自己澄清,卻造成了反效果(也有人說那是反串文)。其中男方要求女網友把截圖撤掉並揚言提告的對話內容引發熱烈討論,像這樣因為遇到不愉快就把截圖丟在網路上「公審」的行為,究竟有沒有犯罪呢? 根本不知道在說誰,難以提告? 不少人發截圖公審時,會故意將人名與大頭照遮住或裁掉,不讓大家猜出是誰或是事實真偽,甚至會故意刪減部分句子做拼湊。像這樣的狀況就算當事者知道對方在影射自己想提告,與其說是告不贏,倒不如說是根本沒提告的必要。 提告往往是建立在名譽、健康受損或財務方面受到傷害。但在完全沒受到傷害的狀況下向對方提出告訴,法官也不知道該怎麼判。自己跳出來對號入座?那很抱歉絕對是告不成!也許有人會認為心裡不舒服應該也算一種可以告成的傷害,但這照客觀與常理來解釋只能認為是脾氣比較不好過意不去罷了。 怎麼樣的網路罵人才算妨害名譽? 刑法第310條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萬五千元以下罰金。 散布文字、圖畫犯前項之罪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所誹謗之事,能證明其為真實者,不罰。但涉於私德而與公共利益無關者,不在此限。 每個人對名聲的損害界定不同,不過還是以大眾認知的「得到一身臭名」為主。有一點需要特別注意的是,縱使內容是真的,例如對方外遇劈腿,也不能隨便想發文想說就說,因為這僅關於私人恩怨,說出來並不會對社會有幫助,還會傷害對方名聲。 此外,這法規著重在「妨害名聲」。就算沒有指名道姓,只要太過明顯讓多數人都知道在說誰,就會成立犯罪。 合法的公開對話或誹謗罪? 刑法第311條 以善意發表言論,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罰:一、因自衛、自辯或保護合法之利益者。二、公務員因職務而報告者。三、對於可受公評之事,而為適當之評論者。四、對於中央及地方之會議或法院或公眾集會之記事,而為適當之載述者。 如果是基於為公眾利益著想,或是本來就是眾所皆知的事(例如:羅志祥劈腿),這樣的事情被拿來到處說嘴也不會有太大的問題。因為出發點已經不是想傷害對方或充滿惡意,已經超出刑法的處罰範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