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10-13|閱讀時間 ‧ 約 7 分鐘

打官司好可怕!現代人為什麼不願意上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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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在法律諮詢時,不時會碰上前來抱怨、訴苦,卻又不想打官司的朋友們。即便某些狀況讓旁觀者聽了都認為透過訴訟來捍衛權益是最佳選擇,他們卻還是在聽到要打官司當下就打退堂鼓。就像不時在「Dcard」上看到的感情問題那樣,如果想打官司,原則上早就進入訴訟了,不會一直卡在諮詢這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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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是問問而已?其實是不想面對法律!

因為科技與網路的發達,現代人常常會有這樣的毛病。不只是離婚這個問題,不少人會連同一些「內心已經決定好的小事」也想找人求助發問。例如:在公司被同事欺壓,網友們聽到後都會嚷著快離職,但如果真的要離職,當事人早就這麼做了,也不會特地發文提問。
律師事務所接到的法律諮詢大多數也都是「問問而已」,真的問要不要進一步委任律師協助打官司時,得到的答案不外乎是「不用」或「再考慮一下」。感覺大多數人對「上法院」是感到懼怕的,縱使知道自己在法律上佔有優勢,也不願意公然「冒險」。
中華民國憲法第16條
人民有請願、訴願及訴訟之權。
前彰化縣長魏明谷也發文說過,一般人都不喜歡上法院。認為那是耗費時間和精力的事,只要能不去就不去。但法院存在的目的就是為了協助人民解決生活上遇到的糾紛。打官司並不會讓人覺得是「有問題的人」的專利,不打官司反而會讓人覺得是白白浪費自己的權益。
委任訴訟代理人
內心對上法院感到抗拒的朋友,其實可以委任信賴又專業的律師代為承當訴訟。一般人日常生活中比較常碰上的案件原則上都不太會強制本人一定要到庭,委任專業人士代為全權處理,不但可以省去最討厭的「上法院」過程,還可以討回權益,可以說是一舉兩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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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沒錢請律師,所以不想打官司?

也有一部分面臨法律問題的朋友是在準備委任律師出庭時,看到昂貴的服務費用先打退堂鼓。認為:「就算我告贏了又如何?賠償金也付不起律師委任費。」乾脆不提告。這也讓不少人戲稱:「法律只保護有錢人。」
在筆者眼中,這樣實在是挺可惜。難得鼓起勇氣想要透過司法捍衛權利、討回公道,卻礙於經濟狀況作罷。但其實各位讀者們知道嗎?越是有經濟方面的困難,就更應該替自己打官司,別讓司法淪為有錢人的專利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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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一定要委任律師出庭

除了一些比較特殊的狀況,日常生活中常碰到的租屋、車禍等民事糾紛,其實都算是很簡單的案件,縱使沒有律師當代理人,當事人也可以自己替自己打官司。看到這裡,可能會有人會向筆者抗議,說要自己打官司對沒學過法律的一般人而言絕非易事。萬一對方比較有錢,委任了國內名律師團隊來當後盾,豈不是沒有勝算嗎?

讓律師用委任以外的方式協助訴訟
其實律師的工作有很多,「上法院」只是其中一項。甚至有些小案件,律師也不會建議當事人委任律師,反而會選擇在法律諮詢時教導客戶開庭時的做法與法庭攻防戰。這麼一來就只需要花相對較少的諮詢費用得到律師的幫助,即便是委任律師,律師們在庭上也只是把諮詢時所教導的事做一遍罷了。
另外,不知道該如何寫訴狀的朋友,也可以拜託律師幫忙代為撰狀。庭上的答辯攻防大多只是量刑時的依據。法官在開庭前看到訴狀時,對於這場官司要判誰勝誰敗,其實心裡早就有個底了。所以,絕對不要小看寫訴狀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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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100%勝訴的可能,所以不想打官司?

這貌似也是多數人的通病,只要自己的證據有那麼一點不齊全,還有1%的敗訴機率,就不敢面對訴訟。深怕有那麼一丁點閃失就功虧一簣。如果每個人抱持著這樣的想法,那法院早就沒有存在的必要了。因為這世界上根本不存在所謂「一定能勝訴」的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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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勝訴」?

在正式開始說明以前,每個人都應該先釐清勝訴的定義。也許有人會說「很簡單啊!就是法院判決的結果和我想的一樣。」如果是這樣,那很抱歉,大部分的判決結果都會跟當事人想得不太一樣。
拿最常見的損害賠償來說,原告會認為自己受到侵害,要求被告應該賠償自己100萬元,法官審理案件後認為,原告的確受到損害,但被告只需要賠償10萬元即可。這樣又該怎麼說呢?

勝敗是其次,更重要的是結果。
其實根本不需要打官司想得這般嚴肅,覺得一定要是非黑即白。勝敗固然重要,但在追求結果的過程時,當事人往往都忘了透過司法來捍衛自身權益才是當時尋求法律途徑的初衷。與其追求字面上的勝敗,不如看看自己在訴訟結束後究竟獲得了什麼。如果煩惱解決了,為什麼還要那麼在意勝訴或敗訴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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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想被家人知道要跑法院

其實這狀況也挺常見的,畢竟「上法院」在社會大眾的觀念裡,就是遇上壞事。進入司法程序後,當事人三不五時會收到法院寄來的公文。就算刻意瞞著家人,還是會因為收到法院的書信而東窗事發。在勝訴前就先鬧家庭革命。

找人幫忙收信──送達代收人

法院從來沒有規定當事人只能從住所或居所來接收公文書,既然擔心收信不方便,那就找個「送達代收人」來協助收信吧!
送達代收人可以是自己的家人,也可以是朋友。但如果希望案件可以處理得更妥當又不會漏掉任何重要資訊,還是建議找個合法的律師事務所來代為收件。畢竟公文書上有時候會出現一般人難懂的艱深法律用詞,由專業人士先行過目,在訴訟上更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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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完這些後,不知道還有什麼讓各位不敢打官司的理由呢? 打官司一點都不可怕,真正可怕的是人民不敢用法律來保護自己。
大多數人認為,法律是「不太好的東西」,覺得自己只要安分守己的過日子,永遠都不會碰上法律問題。但法律其實一直都存在於我們的日常生活中,平常的不關心只會換得在需要的時候派不上用場,這是令人感到相當難過的。
所以,還希望大家願意接納法律,將它當成你我生活中的一份子。真正碰上麻煩時,它才能夠拉我們一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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