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刑法上,我們稱呼成立違法行為的要素為構成要件。
例如:
第320條第一項的竊盜罪法條內提到「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
竊取他人之動產」就成立本罪。
「」內所提到的就是竊盜罪的構成要件。構成要件缺一不可,如果只是單純不小心拿錯東西將別人的動產帶走,完全沒據為己有的意思,只成立其中一項構成要件的狀況下是不會構成竊盜罪的,只要將動產或與動產有相當價值的金錢歸還給對方就好。(
不當得利返還)
但如果犯罪結果發生了,構成要件卻和預期中的有點出入,那也算是故意行為中的未必故意。筆者在這邊針對常見的構成要件錯誤分別做說明:
客體錯誤
認錯人,所有的構成要件都具備了,受害者卻和預期中的不一樣。
A和B結怨已深,準備了一把手槍,決定埋伏在B開車返家的必經之路將B殺害。但這時C開著與B同顏色、同款的小客車經過同一條路,A誤認那是B的車就開槍將C擊斃,事後才發現殺錯人。
雖然A沒有殺害C的念頭,但A本來就有殺人的故意,只是自己弄錯人害得無辜的C斷送性命。這並不影響A殺人的故意與殺人的行為,所以A的行為還是構成刑法上的殺人罪。
打擊錯誤
和上面的客體錯誤有點類似卻又不太一樣,雖然受害者同樣都是意料之外的人,但客體錯誤是將其他人(或物)誤認為目標對象,打擊錯誤則是已經有確定的目標卻因為自己技術不佳傷害到目標之外人(或物)。
在咖啡廳工作的D和職大夜班的超商店員E是情侶,兩人的工作時間不同,在生活上難免無法配合而發生摩擦,加上D不時誇讚咖啡廳老闆F泡的咖啡很好喝,E就懷疑D背著自己和F交往。
某天,E心血來潮到D工作的地點探班,沒想到一走進門就看到D和F有說有笑,一氣之下就隨手抓起一個客人用完的空杯子往兩人的方向砸去。結果不但沒打到D和F,反而打傷了另一位正在喝咖啡的客人G。
E在丟擲空杯前肯定明白被砸到可能產生的後果,但他並不排斥那樣的後果產生還是將空杯擲出,雖然D和F都沒被打到,但還是有人因為E故意投擲的行為受到傷害。有傷害的未必故意與會使人受傷的行為在,E的行為成立了刑法上的傷害罪。
因果歷程錯誤
結果與預期的一樣,但過程不同。
H是I的兒媳婦,H長年下來不滿I總是對自己刁難,便在要給I作為早餐的饅頭裡下毒,讓I在吃下饅頭後毒發身亡。H準備的饅頭有點硬,上了年紀的I咀嚼吞嚥不容易,原本計畫應該被吃下肚的饅頭變成卡在喉嚨把I噎死了。
H本來就有殺害I的意圖,加上刻意準備了足以害命的毒饅頭給I吃。即使I最後是被噎死而非毒死,這都沒有違背H希望I死去的本意。H的行為屬刑法上的殺人罪。
補充:反面之構成要件錯誤
整個犯罪行為在客觀上不違法,但犯罪行為人對事實有所誤會,而導致犯罪行為的產生。
J所住的山上有不少野生動物常常闖進居民的菜園偷吃農作物,這讓J感到非常傷腦筋。某天夜深人靜時,J隱約看見庭院有個黑影在晃動,誤以為又是來偷吃食物的野生動物,便拿著預先準備好的棍棒到庭院驅趕。
被棍棒擊中的黑影發出人類的慘叫聲,J才發現那並不是甚麼野生動物,而是鄰居K拿著剛做好的點心來與自己分享。
在這個例子中,J完全沒有要傷害任何人的意圖,卻是不小心把K當作野生動物打傷了。因為在刑法有傷害罪的過失犯刑責,如果K針對J的傷害行為提告,即便J的理由正當,還是逃不過過失傷害罪的刑責。
不管是基於甚麼理由,我們都不應該透過犯罪的方式來侵害他人法益,就算那個人曾經傷害過自己也一樣。如果覺得自己的權益受到侵害,可以先打電話和我們聊聊,一起討論有沒有能討回公道的方式,切勿以身試法、貿然採取行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