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購法拍屋,需要申報實價登錄嗎?
答案是:不用喔!
根據實價登錄地政三法規定,以下3種案件,需要申報登錄「成交」資訊:
1. 買賣案件:
凡登記原因為「買賣」的移轉案件,買賣雙方應於申請移轉登記時一併申報登錄。
[僅辦理所有權移轉時以「買賣」為登記原因之案件需申報登錄,若非屬買賣,如贈與、拍賣、交換、共有物分割等,雖有移轉,但並不需要申報。]
Q:如果我賣房子給姊姊,是二親等間之買賣,要辦理實價登錄嗎?
A:要。只要到地政事務所辦理「買賣登記」的案件,不論支付價金多寡,都要依規定辦理實價登錄申報,並在申報書備註欄勾選「關係人間交易」之特殊交易情形。
2. 租賃案件:
透過不動產經紀業成交之租賃案件,應於簽訂租賃契約書後30日內,由不動產經紀業申報登錄。若當事人自行成交,則無須申報登錄。
3. 預售屋案件:
銷售預售屋者(預售屋買賣契約出賣人,包括不動產開發業或自然人),應在與買方簽訂預售屋買賣契約書之日起30日內,申報登錄成交資訊。如委託經紀業代銷成交者,則由受託之經紀業者申報登錄。
#法拍屋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過戶)後,土地/建物登記謄本的登記原因欄,會顯示為「
法拍」,而非「買賣」,故無需申報實價登錄。
由法拍取得的房屋,未來要賣房時,是否會影響買方的貸款成數及利率? 進而影響成交價呢? 下回Cathy再為大家分享。
實價登錄歷次修正情形
100年12月30日總統公布平均地權條例、地政士法及不動產經紀業管理條例修正條文,規定交易權利人(買方)、地政士或不動產經紀業(含仲介業及代銷業)應向主管機關申報登錄不動產買賣、租賃及預售屋成交案件實際資訊,自101年8月1日開始實施實價登錄制度。
經歷108年7月31日修法,調整為以權利人及義務人(買賣雙方)為申報義務人,且申報時機調整為併同移轉登記辦理,並依違法情節調整買賣案件罰則區分輕重。
今平均地權條例於110年1月27日經總統修正公布,變革重點包括門牌及地號完整揭露、預售屋全面即時申報、增訂主管機關查核權及加重屢不改正罰則,並增訂預售屋銷售前申報備查建案資訊及定型化契約、預售屋紅單交易納管等規定。新制自110年7月1日施行,不動產交易資訊將更透明、即時、正確,並防杜有心人士刻意透過資訊缺乏或不實進行哄抬炒作,促進不動產市場健全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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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祝福大家都能順利投標都可以標到自己喜愛的房子
#Cathy的法拍日常
#台中法拍顧問凱西Cath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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