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避免本票遭到濫用,法律設計了「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讓不應該存在的本票失去效力!
一. 本票效力強大,往往被濫用:
拿到本票的話,不須透過冗長的訴訟程序就可以直接進行強制執行,時間及金錢成本很低,因此在實務上頗為常見。
也因為同一個原因,本票也常常被濫用,例如:偽造他人名義簽發本票、脅迫他人簽發本票、明明已經清償債務但對方卻不返還本票、雙方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債務關係…等爭議,在實務上也很常見。
二. 遇爭議應提起訴訟+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如果遇到前面提到的情況,驚覺有人拿著本票向法院聲請對您的財產強制執行,這時候必須向法院提起個官司→「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一)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以下這些情況都可以請求法院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
1. 被他人冒用名義簽發本票。
2. 被他人脅迫或詐欺的情況下簽發本票。
3. 明明已經清償債務但對方卻不返還本票。
4. 雙方之間根本沒有任何債務關係。
5. 本票已經超過3年消滅時效。
遇到這些情況,就必須由法院來判決本票債權不存在,那麼既不會有清償責任,對方當然也不可以拿著本票強制執行了!
(二)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要避免對方繼續拿著本票強制執行,除了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還不夠,還必須要向法院聲請停止強制執行,另外注意這時可能會有要提出擔保金的問題(非訟事件法第195條):
1. 偽造、變造本票之情況 → 執行法院應即停止強制執行;但對方可以要求繼續強制執行,法院這時就會要求對方提出擔保金後,才准繼續強制執行;相對的,我方也可以要求停止強制執行,法院這時也會要求我方提出擔保金後,停止強制執行。
2. 「偽造、變造本票」以外之情況 → 我方可以要求停止強制執行,法院這時也會要求我方提出擔保金後,停止強制執行。
三. 關於舉證責任的分配:
關於「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有個很特別的地方要再說明:遊戲規則是不利於他方,因為法院會在訴訟中要求他方證明「這張本票不是偽造的」、「拿著這張本票是有債務關係存在」,如果他不能證明,就會敗訴。
假設今天遊戲規則反過來呢?會變成法院要求我方證明「這張本票是偽造的」、「拿著這張本票不存在債務關係」,對我方來說其實是很沉重的負擔,且容易因此導致敗訴。
結論
本票效力強大而容易被濫用,法律也因此允許本票名義人可以提起「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訟」+ 「聲請停止強制執行」,而且在舉證責任的分配上,也是有利於本票名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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