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身分法-繼承-遺產清算-法院主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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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此時,就全面採用法定限定繼承,故繼承人就得為繼承債權人開始履行債務的清算程序:
公示催告(民1157) 開始時: 不可以對任何債權人開始償還債務(民1158)。前面這個期限不可以在【三個月】以下。
【申報債權】期間屆滿,繼承人應就已申報之繼承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繼承債權,按下面順序,依債權金額的比例清償:
1.有優先權之債權: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優先普通債權接受清償(民1159條第1項但書)
2.普通債權:已申報普通債權或未申報之普通債權但繼承人知道,各按債權額比例受清償。 有關酌給遺產債務之觀念如果不是法定義務,只是道義上的義務,酌給遺產債務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贈之交付:(民1160) 遺贈是被繼承人被給予受惠的權利,但因為是無償,所以順序在前兩項之後。
4.未使繼承人所知悉之債權:此部分只能就所剩餘的財產行使權利。該剩餘的財產以扣除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交付後的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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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拋棄繼承是什麼?根據民法第1174條:「繼承人得拋棄其繼承權。前項拋棄,應於「知悉」其得繼承之時起3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為之。拋棄繼承後,應以書面通知因其拋棄而應為繼承之人。但不能通知者,不在此限。」簡單來說,「拋棄繼承」定義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保險給付、債權與債務,確定放棄繼承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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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繼承人之資格。   二、繼承人之種類。   三、繼承人之順序。   四、若無繼承人,於遺產清算後,剩餘財產歸屬「國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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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是從被繼承人死亡後開始的。在民法中,遺產繼承人的順序及配偶的繼承分在文中都會說明。 歡迎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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