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此時,就全面採用法定限定繼承,故繼承人就得為繼承債權人開始履行債務的清算程序:
【申報債權】期間屆滿,繼承人應就已申報之繼承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繼承債權,按下面順序,依債權金額的比例清償:
1.有優先權之債權: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優先普通債權接受清償(
民1159條第1項但書)
2.普通債權:已申報普通債權或未申報之普通債權但繼承人知道,各按債權額比例受清償。 有關酌給遺產債務之觀念如果不是法定義務,只是道義上的義務,酌給遺產債務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贈之交付:
(民1160) 遺贈是被繼承人被給予受惠的權利,但因為是無償,所以順序在前兩項之後。
4.未使繼承人所知悉之債權:此部分只能就所剩餘的財產行使權利。該剩餘的財產以扣除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交付後的剩餘財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