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3-19|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民法-身分法-繼承-遺產清算-法院主持

    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
    此時,就全面採用法定限定繼承,故繼承人就得為繼承債權人開始履行債務的清算程序:
    公示催告(民1157) 開始時: 不可以對任何債權人開始償還債務(民1158)。前面這個期限不可以在【三個月】以下。
    【申報債權】期間屆滿,繼承人應就已申報之繼承債權及繼承人所已知之繼承債權,按下面順序,依債權金額的比例清償:
    1.有優先權之債權:債權人在遺產上有抵押權、動產質權、權利質權時,優先普通債權接受清償(民1159條第1項但書)
    2.普通債權:已申報普通債權或未申報之普通債權但繼承人知道,各按債權額比例受清償。 有關酌給遺產債務之觀念如果不是法定義務,只是道義上的義務,酌給遺產債務順序優先於遺贈。
    3.遺贈之交付:(民1160) 遺贈是被繼承人被給予受惠的權利,但因為是無償,所以順序在前兩項之後。
    4.未使繼承人所知悉之債權:此部分只能就所剩餘的財產行使權利。該剩餘的財產以扣除優先權之債權、普通債權、遺贈交付後的剩餘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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