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助手的意義: 不是以自己名義獨立對外行使公權力的私人或私法人。必須在行政機關指揮或指示之下,從事公權力相關但非獨立的公行政行為,主要以協助某行政機關完成公共任務,而其協助的行為視為輔助機關的行為; 不被視為行政機關。 舉例:拖吊業者必須在交通警察監督指揮之下,才能拖吊違規車輛,義消必須在消防隊員指揮之下從事滅火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