負債到底可不可以列遺產扣除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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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信大多數人在申報遺產時常有疑問,債務可不可以列為遺產扣除額,如不能認列,不但要還錢給債權人還要被扣稅,那損失可不輕。今天要談的案例,被繼承人不只有民間債務還有銀行債務,近三千萬的債起初國稅局只同意四百萬而以。為何國稅局的標準如此嚴苛,而當事人如何主張才能免於高額的遺產稅,,現在由代書介紹給你知道。
台中高等行政法院104年度訴更一字第12號
爸爸生前是經營營造建材方面生意的,商人調頭寸軋支票是很常見,父親過世時主要債權人有三位。1、對台灣銀行負債7百多萬;2、對債權人甲負債8百多萬;3、對債權人乙負債1千2百多萬。這些債務在父親生前即已進入法拍程序,然而國稅局最初僅同意對台灣銀行四百萬可認列債務其他皆不同意。理由為何?
首先,我們先看台灣銀行部分。爸爸在生前二年將公司負責人由自己改為媳婦,銀行的借款是用爸爸名下土地設定1千7百萬最高限額抵押權,亡生前最後兩筆動用款,4百萬是匯入爸爸戶頭;3百多萬是匯入公司戶頭。國稅局認為父親的土地雖然被拍賣抵債,這3百多萬在負責人改為媳婦後爸爸也變為連帶保證人非債務人,所以爸爸承受了銀行債權可以向公司要債3百多萬,這一來一往無損遺產淨額,且國稅局為此調公司稅務資料,該公司近年申報皆有盈餘,求償並非不能,故不同意匯入公司的3百多萬是爸爸的債務。
而兒子答辯,公司負責人雖改為媳婦,事實上的經營者仍是父親,父親過世後經營者為我,太太只是掛名而已。國稅局的說法無非是要父親向媳婦要債,現在是由我向太太討債,請法官思考現實上可能嗎?所幸此部分,最高行政法院採納兒子說法,認為國稅局違反人倫日常法則,其處分洵不可採,應予撤銷。
再來討論債權人甲、乙部分,被繼承人與債權人甲、乙的借款並不是一筆,而是多年有借有還後多筆借款累加的結果,每次借款皆有立簡單借條及簽下本票或支票。但或許是景氣關係吧!被繼承人生前資金周轉有困難而被債權人申請強制執行,並且還有確認債權的官司在進行中。
被繼承人土地已被法拍,價金也已被債權人領走了,而國稅局為何不同意這些是債務呢?有部分原因是出在金流方向,如對債權人甲借款50萬,甲並未匯款而是A匯款給被繼承人50萬。對債權人乙借款70萬,被繼承人拿到的是B開的支票且無乙在支票上背書。國稅局甚至調被繼承人與債權人B的訴訟筆錄,其中被繼承人曾説:「我土地抵押給他,他沒拿錢給我」為佐證,且主張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7條第1項第9款規定「應自遺產總額扣除者,為被繼承人死亡前,未償之債務,具有確實之證明者。」要求繼承人提供金流、借款原因等證明。
而繼承人要如何主張才能避免增加遺產淨額,所幸繼承人聘請的律師找到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76號判例提到「遺產稅法第14條第2款,並未附有提示債務發生原因及用途證明之條件,良以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舉債之原因以及借款用途未必明瞭,更無從提出該項原因及用途之證明,故立法本旨着重於未償債務之存在,而不問債務發生之原因與用途,是以繼承人果能證明被繼承人死亡前有未償之債務,即應在遺產總額內予以扣除。」
各位想想,現今單身貴族越來越多,如果各位繼承的是兄弟姐妹的財產,那你對手足生前的資金往來狀況會一清二楚嗎?在此先跟各位說明,如果你繼承的是兄弟姐妹的財產,而你對兄弟姐妹的資金往來狀況不瞭解的話,請一定要按法律程序公告,不然損害債權人利益有可能要自己貼錢還債。本案最高行政法院法官接納繼承人的說法。認為從銀行帳簿得知被繼承人生前十數年來與債權人甲、乙資金往來頻繁,無法認定這些是假債權。且被繼承人土地也因債務訴訟而被法拍,無資金回流繼承人之跡象。足以認定這些法拍還債的金額是確定的債務可為遺產扣除額,國稅局應重新裁決。
本案可説是家族企業,被繼繼承人與公司和債權人間資金往來的確有可議之處。繼承人從復查、訴願、行政訴訟一審、二審再到更一審約莫四年左右才得到平反。諸位千萬不要以為法官接受媳婦只是公司掛名負責人及最高行政法院60年判字第76號判例無敵,所以家族企業你要如何向法官說明,法官就會全盤接受。其實,此案及其他類似案件,法官都會提到稅捐稽徵法第12條之1第1項、第2項及納稅者權利保護法第7條第1項、第2項規定:「涉及租稅事項之法律,其解釋應本於租稅法律主義之精神,依各該法律之立法目的,衡酌經濟上之意義及實質課稅之公平原則為之。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課徵租稅構成要件事實時,應以實質經事實關係及其所生實質經濟利益之歸屬與享有為依據。」這才是法官主要考量重點。代書有機會可在介紹兩例結構很像但法官仍判敗訴的案子。
最後代書建議有債務不管是銀行或民間借貸仍先列入遺產扣除額,必竟這是繼承人權益,如國稅局不准至少復查、訴願成本低,是否要進入行政訴訟就要考量理由是否充足。希望大家都能順利報稅,如有疑問歡迎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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