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展翅協會參與「台灣兒童權利公約聯盟」,共同提出「第二次兒童權利公約執行之替代報告」。本會針對「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及「受性剝削兒少」兩主題,分別提出我們長期以來的專業觀察與建議。
【 國內法律及政策與公約之銜接 】(§34)
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 結論性意見#10;第二次國家報告#4、#368
法律作為保護兒少權利的最低標準,我國應盡速將《關於買賣兒童、兒童賣淫和兒童色情問題之兒童權利公約任擇議定書(OPSC)》國內法化,以刑罰規範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並立法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數位科技的發展致使性剝削的型態變得更加複雜。我國應制定網路誘拐法律,完善性販運定義,建立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提升兒少、師長、專業人員對網路性剝削的認知與數位素養。
一、現況分析
《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以下簡稱兒少性剝削條例)是台灣規範性剝削犯罪及被害兒少處遇服務的法律。然而目前《兒少性剝削條例》中針對持有性剝削製品者之法律責任仍低於國際規範,且在涉及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上未有法律規範。儘管在 2017 年的國家報告審查會議中,委員會於結論性意見第 10 點,鼓勵我國接受 OPSC、OPAC 兩項任擇議定書,台灣政府至今尚未採取任何行動。 (一)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罰則過低
台灣展翅協會於2018~2020年分別接獲441件、516件、811件的兒少性剝削影像檢舉案件,而NCMEC(National Center for Missing & Exploited Children)所接獲的通報案件中,來自台灣的在2019年、2020年則分別為 33,621件、29,468件。 然而根據《兒少性剝削條例》第39條,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第一次被查獲,處以罰緩,第二次被查獲,處以罰金,罰則遠低於國際上普遍之標準,亦不符OPSC第3條之規定。由於行政罰案件無法適用刑事訴訟法中搜索票的申請要件,以至於即使執法人員能夠透過科技技術調查出持有性剝削製品者的位置,也無法至其處所進行搜索;此外,執法人員對於性剝削製品對兒少安全的危害認知不足,調查態度亦不夠積極,都導致行政裁罰案件 2018~2020年分別僅有4件、3件、8件,受裁罰的數量與前述現實狀況有嚴重落差。 (二)尚無法律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
台灣展翅協會於2018~2020年分別接受28件、37件、37件的有關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檢舉,然而這僅是其中冰山一角的統計數據。由於《兒少性剝削條例》中未明文禁止虛擬兒童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因此無法得知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的實際流通數量。根據OPSC第2條,兒童性剝削製品包括「以任何方式呈現兒童進行真實或『技術合成』之露骨性活動......」,但目前在台灣,無論是市面上、網路 論壇、社群平台中都可見虛擬兒少性剝削製品,甚至性剝削娃娃(child sex dolls)也可於網路平台中購得,卻無法律可加以制裁。 二、對國家報告之評論
第二次國家報告「一般執行措施 A 項」中提出「保留及聲明」,針對結論性 意見第 10 點回應,表示我國雖未加入 OPSC,但在《兒少性剝削條例》等其他相關法規中已完全遵循議定書的精神,制(修)定法令規範。 政府雖已就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處以刑罰提出修法草案,但目前仍尚未送至立法院審查,且從相關法規未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等現況可知,我國相關法令未能落實 OPSC 所制定的規範,在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上也未能完全 實現 OPSC 的精神。 三、結論與建議
(一)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不僅使受害兒少遭受性剝削、性虐待的影像持續遭散布,對受害兒少帶來傷害,更促使性剝削製品的供需關係存在,形成商 業市場有利可圖,使更多兒少受害。政府應盡速將 OPSC 國內法化,並比照 OPSC,以刑罰規範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者。 (二)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可致社會容忍兒少遭受性化、將兒童視為性客體的現象,置兒少於風險之中。政府應盡速立法規範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以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風險。 (三)政府應加強執法人員取締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之工作,同時加強宣導持有兒少性剝削製品之非法性、以及虛擬或是仿兒童的性剝削製品對兒少帶來的風險。
【受性剝削兒少】
數位科技的發展致使性剝削的型態變得更加複雜。然而,我國目前針對性販運、網路誘拐的法律不夠完善,也未有兒少性剝削犯罪專責調查單位,甚至輕忽兒少自製性影像問題之嚴重性,若是不加以改善便無法確實保護兒少免於性剝削的威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