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子佼案的省思

2024/04/11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兒少性剝削防制條例》於2023年1月10日修法,#第39條 規定,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或少年的性影像,過去初犯是只有行政處罰,修法後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也就是說,黃子佼是單純無正當理由「持有」兒童性影像,依照他行為時最新的條例已經修法通過,依法可能最重會被判刑1年,但可能也得以科罰金,最多30萬元。

事實上,這數字也比他現在緩起訴處份的120萬還要輕微,可能是有考慮黃子佼本身的社經能力而加重緩起訴處分條件,實務上而言算是符合所犯與所罰的。但實務上,在去年修法通過後,目前並無人因為單純持有兒少性影像遭判刑。多數遭判刑者通常是因為一系列的參與拍攝、製造、散播兒少性影像遭判刑,畢竟這樣的集團著重在盈利,自然留有較多的犯罪證據,而作為顧客單純持有的消費者,則因個資問題與隱密性較少曝光。真要以毒品來比附,持有毒品還必須考量目的性,單純吸食而持有或為販賣而持有罰則天南地北,且通常持有會依輕罪被販賣、轉讓等行為所吸收,因此兒少條例針對持有的新修法實際上確實是較嚴格的立法。


最後,這案例中突顯的問題,除因黃子佼係公眾人物而較受矚目外,實際上是地底下潛藏著未成年不雅影片的觀覽市場,而促使有心人士供給牟利。要斬草除根,必須從源頭開始,例如論壇、群組等查緝,另外現行條例亦有強制將性剝削條例作為高中以下年度教育宣導內容,從青少年認知嚴重性著手亦是很重要的,讓青少年懂得自己權益與瞭解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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