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師對學生沒有好壞之分,更沒有什麼等級對待,老師的責任就是照顧到每一位學生的學習成長,做好引導和愛護學生,使學生在學習中成長。新聞中屏東一所國小三年級的班導在上課時,在全班面前多次對三名學生辱罵「朽木不可雕也」、「生雞蛋沒有放雞屎的一大堆」,並反覆詢問其中一位同學「你媽媽為什麼要告老師」、「你為什麼愛說謊」等話,實非為人師表該有之表現,以下簡單說明:
一、小孩可以主張侵害名譽權
民法第195條第1項: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
新聞中的學生正接近青春期,容易在意同儕眼光及受同儕影響,老師在班上對其辱罵,可能會嚴重影響小孩身心發展,應而有侵害名譽權的疑慮,因此當事人可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請求損害賠償。
二、家長也能主張受侵害嗎?
民法第195條第3項: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
新聞中其中一位甲同學,法院認為其名譽確實受到損害,但此行為並未侵害到父母之親權,因此甲同學的父母主張民法第195條第3項之權利並未被法院接受。但是曾有最高法院判決認為「親權」是父母對未成年子女保護及教養的權利及義務,所以當小孩因老師的辱罵而心靈創傷時,也會造成父母付出更大的心力來照顧,使父母在精神或物質上都會造成額外之負擔。因此父母是有受到侵害的,可以主張民法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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