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07-02|閱讀時間 ‧ 約 6 分鐘

沖個澡也要繳稅?

    打一場高爾夫球,你花了3,000元,包含上果嶺打球、請桿弟、租車、使用衣櫃、用餐、淋浴在內。你認為,上述哪些活動,有娛樂成分在裡面?
    「叩!」的一聲,小白球連同汗水一同飛向天際。清脆的聲音,比各種特效藥都還要療癒,難怪打全台灣打高爾夫球的人口高達88萬人,營業中的球場更超過60座。
    打高爾夫球,究竟是一種運動?還是一種娛樂?對於一般人而言,這個問題聽起來很奇怪。我喜歡林昀儒和戴資穎,所以我有空的時候,喜歡打桌球、打羽球。桌球和羽球,對我而言,是一種運動,也是一種娛樂。
    然而,同樣列為奧運比賽項目的高爾夫球就不一樣。在球場上,各種消費都有代價。而且你付的費用,還不只是給球場。因為我們有一部法律,叫娛樂稅法。依據娛樂稅法規定,凡設置高爾夫球場供人娛樂所收取的費用,應由娛樂場所代徵5-10%(各縣市有別,上限為20%)的娛樂稅。此外,不僅是上球場打球,就連大學生上體育課,到高爾夫球練習場打球,也要課徵娛樂稅。
    因此,打高爾夫球,是一種運動,也是一種娛樂;但這種娛樂,是有代價的,是一種要額外繳稅給政府的娛樂。
    問題是,你付的每一塊錢,真的都有娛樂成分在裡面嗎?你攻上每一座果嶺,英姿煥發,裙襬搖搖。為此,你付出的果嶺費,確實是娛樂的代價。但一場球敘少說四個小時,在豔陽下揮桿擺動,經常全身汗流浹背。比賽結束後,衝進更衣室淋浴盥洗。讓強勁的水流打在肌膚上,沖刷著每一個毛孔。為此,你付出的清潔費,也算是一種娛樂的代價嗎?
    十多年前,我執行律師業務時,就遇到這個棘手問題。來尋求協助的當事人,是一間高爾夫球場(A球場)的老闆。他的球場在某一年度,向客戶併同入場費收取清潔費時,沒有就清潔費部分,替客戶代徵娛樂稅,因而被某地方稅捐稽徵處補徵娛樂稅300萬;更嚴重的是,這間球場除了被補稅外,還被稅捐稽徵處按應納稅額處以5倍的罰鍰1,500萬。
    這位老闆不服氣的是,同樣屬於比賽結束後的消費行為,既然吃頓飯,都不用課徵娛樂稅;那為何沖個澡,就要課徵娛樂稅?
    稅捐稽徵處翻了翻財政部早年的解釋函令(85函),告訴這位老闆:「只要清潔費是併同入場費強制收取,就屬於娛樂價款的一環,應課徵娛樂稅;相反地,如果清潔費是由娛樂人自行選擇支付,亦即採使用者付費時,就無須繳納娛樂稅。」
    我當下感到不解的是,清潔費是否由球場強制收取,真的會影響這筆清潔費的法律性質嗎?如果一間娛樂場所提供的某項娛樂設施,確實供人娛樂,而且由娛樂人自行選擇是否消費時,我們會因為娛樂人對該項娛樂設施非強制購買,就不對這項娛樂行為課徵娛樂稅嗎?答案顯然是否定的。
    相反地,如果一間娛樂場所除了提供娛樂設施外,同時還強制娛樂人購買其他非娛樂稅課徵範圍的消費項目時,我們難道會因為這項消費項目是強制購買,就對這項消費行為課徵娛樂稅嗎?答案顯然也是否定的。
    事實上,財政部早年的85函,真正的規範目的,應該是為了避免高爾夫球場將(應稅的)果嶺費移至(免稅的)清潔費,亦即巧立名目以逃漏稅捐。至於這筆清潔費是否由球場強制收取,應該不是判斷其法律性質的主要關鍵。
    有鑑於財政部85函在論述上的缺失,財政部在十多年後,又發布一則新的解釋函令(97函),並廢止85函的適用。在新發布的97函中,財政部一改以往的態度,認為「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可以從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但可扣除的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的15%為限。」換句話說,娛樂人為更衣盥洗所支付的清潔費,不論是否由球場強制收取,在一定限度內,都無須課徵娛樂稅。
    97函發布的時點,恰好是在A球場提起行政訴訟後,正由行政法院審理中。看起來這場及時雨,來得正是時候。
    然而,意外的是,這場官司,A球場最後還是敗訴收場。因為稅捐稽徵處在訴訟中又主張,「97函的適用前提,必須是業者已有誠實申報認列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始可核實認定,未認列報繳者,即應排除在適用之列。」
    但問題是,在當年的「代徵娛樂稅款申請表」中,僅有「日期」、「統一發票起訖號碼」、「張數」、「果嶺費、租車費、銷售額」、「娛樂稅稅額」、「備註」六項代徵人應填載欄位,並無「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一欄可供填載。換句話說,A球場當年在代徵階段,根本無從申報「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
    事實上,97函的真意,是要稅捐稽徵處去查明真相,但稅捐稽徵處卻將其應主動查明真相的權責,轉換為A球場應主動申報的義務。
    然而,稅捐稽徵處的上述主張,卻依舊說服了行政法院。
    你或許聽過,在刑事訴訟程序,法院若窮盡調查,仍無法確定被告犯罪的重要事實。基於「罪疑唯輕」的裁判規則,應對被告作有利的判斷。
    這個案件,是我律師執業初登板的第一戰,它讓我見識到了解釋函令的可變動性。稅捐稽徵處曾經是那麼義正辭嚴地拿著85函課稅,一夕之間,就被97函取代。對於先前被85函課稅的人而言,好像生錯了年代。
    此外,不論解釋函令怎麼寫,適用函令的人,總是比制定函令的人,來得更神來一筆。
    收到判決書的當下,我有一種深刻的體悟。在稅務訴訟程序,法院若窮盡調查,仍無法確定被告課錯稅的重要事實,似乎存在著一種「稅疑唯重」的裁判規則,應對被告(稅局)作有利的判斷。
    為了表達我對本案沉痛的遺憾,從此以後,我打高爾夫球不再沖澡。
    但為了避免滿身臭味,成為妻小迴避的「嫌惡設施」,我還是決定,不再碰球桿比較簡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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