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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現代法治國家、財產私有化的制度下,人死亡後將發生財產、債務的移轉,而何時發生移轉?如何移轉?則是民法繼承篇的重點。
繼承是什麼? 被繼承人死亡時,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權利、義務,不包括身分地位。
•依據民法第1147條「繼承,因被繼承人死亡而開始。」,死亡時才會發生繼承。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1項「繼承人自繼承開始時,除本法另有規定外,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但權利、義務專屬於被繼承人本身者,不在此限。」,繼承人繼承「財產」上的權利、義務,權利範圍包括一般常見的銀行存款、珠寶金飾、有價證劵、不動產、繼承人對他人的債權等,還包括非專屬性的撤銷權、解除權等形成權,義務則包括繼承人對他人的借款、保證債務。
- 依據民法第1148條第2項「繼承人對於被繼承人之債務,以因繼承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為了避免繼承人概括承受、背負龐大債務的情況,現行民法特別明文規定以繼承所得遺產為限。
公司的董事長職位是否可以直接繼承? NO!
公司的董事長職位是身分、工作職位,並非繼承的標的,依據公司法規定,經股東會選舉董事、由董事會選舉董事長,並非是原董事長死亡後可以指定由其繼承人直接繼承,舉例來說長榮海運股份有限公司的創辦人兼董事長是張榮發,張榮發過世後則是公司爆發經營權之爭,以召開董事會議或是在召開股東會議時蒐集委託書,爭取公司經營權、董事長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