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9/03閱讀時間約 1 分鐘

屎莫到尻川口才欲放

    公司在過去年度有虧損,如何不讓過去的虧損白白犧牲,就必須好好規劃「盈虧互抵」的適用條件,才能夠在賺錢年度,讓過去的汗水不會白流。
    公司繳稅:短視近利?蓋棺論定?
    前陣子,在一個演講的會後,和A銀行的副總Tony閒聊。很意外地聽到一則,幾年前發生在A銀行,因代收代付客戶的稅款,所衍生的稅務糾紛。
    故事的主角,是一間連年虧損的B公司。苦撐到了105年度,B公司終於賺錢。B公司打算在106年,申報105年度的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將過去年度的虧損拿來扣抵。但壞就壞在,B公司在106年報稅時,沒有特別留意虧損扣抵的要件。導致過去將近2億元的虧損,被國稅局否准扣抵。
    常聽人說,人一生的功過,要到死後才能蓋棺論定。同理,課稅既然是政府分享企業的經營成果。一間企業是否賺錢,一年一年的單獨觀察,有時未必客觀。特別是,對於某些新創事業,或以研發為導向的企業而言,在他們生命週期的前階段,可能都在燒錢。直到有一年,這些企業終於熬出頭,開始賺錢時,政府如果像禿鷹般地,俯衝獵食這些企業所剩無幾的盈餘。想必這樣的課稅制度,應該很難被認為是公平的。
    但反過來講,如果無限上綱企業永續經營的觀點,因而認為,不到企業營運期滿時,不得對其課稅。這樣的解釋,恐怕也有問題。因為對於賺錢的企業而言,所謂的「營運期滿日」,恐怕永無止盡;至於虧錢的企業,也可能因為營運困難,進而結束營業,此時也難有繳稅能力。
    因此,大部分的國家,原則上仍以一個年度作為週期,來衡量企業負擔稅捐的能力。但仍允許企業在符合「特定條件」時,可以例外地適用「特定類型」的盈虧互抵(例如:將過去年度的虧損扣抵今年度的盈餘,或將今年度的虧損扣抵過去年度的盈餘)。這裡的「特定條件」與「特定類型」,原則上會因國情差異,而有不同的制度設計。
    在我國所得稅第39條規定中,同樣也允許,凡是符合下列條件的營利事業,都可以適用「盈虧互抵」:
    首先,必須是「公司」型態的營利事業,而不能是獨資或合夥;
    其次,公司的會計帳冊簿據必須完備;
    再者,公司在虧損及申報扣除年度,必須使用「藍色申報書」(專為獎勵誠實申報的營利事業所設置),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
    此外,公司必須「如期申報」。
    只要符合這4項條件,公司就可以將過去10年內,經稅局核定的各期虧損,自本年度的純益額中扣除。只有在扣除後,還有盈餘時,公司才需要繳稅。
    回到B公司的個案。B公司是在106年5月31日,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的網路結算申報,打算列報前10年的核定虧損。B公司的承辦人員心想,105年度的所得稅結算申報截止日為106年6月1日。而B公司的申報日期,還在截止日前一天,應該沒問題。但問題是,B公司並未在網路申報當日(106年5月31日),就馬上繳清稅款;而是在隔天(106年6月1日)才將稅款交給A銀行代收。A銀行依照內部作業流程,則遲至隔一天(106年6月2日),才將稅款代付給稅局。
    簡單講,B公司雖然如期申報稅款,但未如期繳納,這樣是否還可以適用所得稅第39條的「盈虧互抵」?
    過去的汗水如何不會白流?
    有一種看法認為,依據現行實務運作,公司原則上應先繳納自行試算的稅額,才會進行後續的申報。因此,所謂的「如期申報」,並非單純申報「試算金額」而已,而是申報「已完成自行試算的稅額繳納」。換言之,在沒有繳納稅額之前,就不算履行申報義務。本案國稅局與第一審行政法院,就是採取此種看法。
    但如果從盈虧互抵僅限於「使用藍色申報」或「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來看,此項制度,似乎專為「獎勵誠實申報的公司」而設。公司能否適用的要件,並未著重在「是否繳納稅捐」,反而是著重在「稅捐的申報是否正確」。因而,要把「如期申報」,解釋為「申報前已自行繳納稅捐」,也未必站得住腳。
    事實上,依照財政部的解釋函令,只要當事人不涉及「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且「短漏的所得額不超過10萬元,或短漏的所得額占可供以後年度扣除的虧損金額的比例不超過5%」或「短漏的所得稅額不超過20萬元,或短漏報課稅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不超過10%,且在未經檢舉、調查前已自動補報者」,依舊可以適用「盈虧互抵」的規定。
    換言之,依據財政部的見解,公司縱使未如期繳納稅款,也並非當然就不得適用「盈虧互抵」。還是得看公司短漏的所得額,占可供以後年度扣除的虧損金額,或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而定。本案第二審行政法院,正是採納此種見解。
    我趕緊問Tony:「B公司短漏的稅額,以及短漏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各是多少?」
    Tony告訴我:「B公司短漏的稅額不到2萬;短漏所得額占全年所得額的比例,甚至不到0.3%。」
    「難怪本案第二審行政法院,會採取對B公司有利的解釋。」
    因為B公司的疏失,顯然較輕。而且在申報後的隔天,B公司就自行繳納。實在沒必要,藉此拒絕B公司近2億元的虧損扣抵。
    「B公司有責怪你們,晚一天才代付給稅局嗎?」我好奇地問Tony。
    「原本有一點,但後來官司打贏了,也就當作沒事了。」
    Tony不吐不快地接著說:「其實,B公司如果更熟悉盈虧互抵的要件,如果早一點繳稅,根本不用歷經快3年的訴訟,才獲得虛驚一場的勝訴判決。」
    不知為何,此時的我,突然想到,小時候,我經常和爸爸在出門前搶廁所。最後,爸爸都會讓我,但總會虧我一句:
    「你喔,屎到尻川口才欲放!」
    稅金也是,不要拖到最後一天,才甘願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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