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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4話|保證(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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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我們上次介紹到了「保證人的義務」,權利義務常為一體兩面,負有義務的同時,相對地保證人也有其權利可以主張。只是保證人對於債權人的權利大多是防禦性質的權利,例如先訴抗辯權等是。而保證人人清償主債務人的債務,主債務人就沒有還款的責任了嗎?當然不可能就輕易放過主債務人,該負責的還是要負責到底,因此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也有其求償權、代位權及保證責任除去請求權等權利,以保障保證人自己權益,這是許多保證人認賠清償債務後,所忽略自己可以主張的部分。既然當了保證人,就要特別了解本話所介紹的知識內容,只要適當時機一出現,要立刻主張權利,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二、保證人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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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債編進入到尾聲,很多有名契約類型不只是大家沒聽過,就連筆者或是實務工作人員基本上在念書或是準備國家考試時也都幾乎沒有聽過或看過法條,就像這次的「終身定期金」一樣。但在社會實際運作上,「終身定期金」又時時刻刻出現在我們身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勞保退休金」,如果採月領,基本上就是個「終身定期金」;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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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話所要介紹的「指示證券」的基本概念,指示證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表彰權利的一種證券,是一種三角的法律關係,由「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三者所組成,由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當被指示人表示願意承擔時,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給付,通常在三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所運用的一種債權契
前言 壹、定義 民法第709條之1 稱合會者,謂由會首邀集二人以上為會員,互約交付會款及標取合會金之契約。其僅由會首與會員為約定者,亦成立合會。 前項合會金,係指會首及會員應交付之全部會款。會款得為金錢或其他代替物。 貳、會首及會員的資格 民法第709條之2 參、會單 民法第709條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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