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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2話|終身定期金及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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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民法債編進入到尾聲,很多有名契約類型不只是大家沒聽過,就連筆者或是實務工作人員基本上在念書或是準備國家考試時也都幾乎沒有聽過或看過法條,就像這次的「終身定期金」一樣。但在社會實際運作上,「終身定期金」又時時刻刻出現在我們身邊,最簡單的例子就是「勞保退休金」,如果採月領,基本上就是個「終身定期金」;又或者「年金保險」也是一個例子。
另外,「和解」雖然只有短短三個條文,但在法院的運作上,卻是相當重要的,案件當事人如果和解,法官就不用寫判決書…噢不是,是案件就圓滿了結了,雙方也不用將勝敗繫於不確定的法院判決。這週我們就來簡單介紹終身定期金以及和解,附帶祝大家農曆新年快樂!

壹、終身定期金

一、定義

民法第729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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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續上一話的介紹,本話介紹關於指示證券的讓與、承擔與消滅等法律知識,如果對於「指示證券」的基本法律概念還不熟的朋友,建議先從上一話看起喔!由於指示證券為有價證券,在一些民法沒有規定的狀況,去類推適用票據法的規定內容,需要特別注意!在指示證券遺失、被盜或滅失的情況,依民事訴訟法中關於公示催告程序去處理
本話所要介紹的「指示證券」的基本概念,指示證券是一種有價證券,是表彰權利的一種證券,是一種三角的法律關係,由「指示人」、「被指示人」及「領取人」三者所組成,由指示人發行指示證券,當被指示人表示願意承擔時,被指示人向領取人給付金錢、有價證券或其他替代給付,通常在三方債權債務關係的時候所運用的一種債權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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