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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9話|擔保物權(抵押權(上)普通抵押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6 分鐘

前言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及最高限額抵押權,差別在於其所擔保債權是否為「一定範圍內之不特定債權」,若是則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否則就是普通抵押權。而其抵押權的特點在於當債務人未清償債務(常見的為房屋貸款)時,抵押權人可以實行抵押權,向法院聲請拍賣該抵押物,而以該拍賣的價金較一般沒有設定抵押權的債權「優先」受償。而抵押權人與抵押人間也可以約定所謂的「流抵約定」,約定若抵押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時,將抵押物的所有權移轉到抵押權人的名下。有個基本觀念了,那我們就往下介紹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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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普通抵押權

一、意義

民法第860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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