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以來,碰到不少民眾加盟開店後經營一段時間,結果經營不如預期,虧損連連,就自己拉下鐵門不再經營。這些自己關下鐵門的加盟者,通常都認為店是自己的,既然店是自己的,當然可以說關就關。
但是,這樣極有可能讓自己負有違約或債務不履行責任,還有拿不回履約保證金。
一、加盟者依加盟契約的營業義務
一般而言,加盟契約會約定加盟店每年、每月必須營業幾日,有些會約定全年無休。還有,加盟契約會約定每日必須營業幾小時,例如早上十點營業到晚上十點。
參考法條與資料:
- 民法第216條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依通常情形,或依已定之計劃、設備或其他特別情事,可得預期之利益,視為所失利益。」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3249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2918號判決。
-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智字第13號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