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知關於陳守娘案的最早記載,來自劉家謀的海音詩註解:
陳守娘,郡城東安坊經廳巷人,夫歿守節,姑強令更適,不可。姑之女常譖之,百端凌虐,肌無完膚。一日,母女共縛守娘於凳,以錐刺其下體而斃。里人鳴諸官。台灣令某欲寢其事,檢屍曰:「無傷也」。眾憤,毀令輿,令懼乃定讞,此道光末年事也。初葬昭忠祠後山仔尾,屢著靈異,祈禱者無虛日。官以其惑民,為改葬之。
再來才是半世紀後連橫的台灣通史:
陳守娘,臺灣府治經廳口人也,嫁張氏。夫死守節。而夫妹少艾,作倚門粧,縣署某客時至其家,見守娘而艷之,囑通款曲。姑利客多金,誘之不從,脅之亦不從。百端凌辱,任其凍餒。而守娘矢志靡他,操持益堅。一夕,母女共縛守娘於凳,以錐刺其陰,大號而斃。守娘之弟來臨,見而異之,里人亦嘖嘖不平,遂鳴之官。知縣王廷幹以客故,欲寢其事。見者大譁,噪而起,磔石以投。廷幹踉蹌走,乃上其案於府道,母、女論罪死。初,守娘藁葬於昭忠祠後,眾欽其節,多往祭,屢著靈異。官以其惑民,為改葬之。
關於殺人動機的分析:
- 長期源自偏見的歧視可能
清代福州一帶陋俗,依施鴻保閩雜記所錄:
福州舊俗,以家有貞女節婦為尚,愚民遂有搭臺死節之事。凡女已字人,不幸而夫死者,父母兄弟皆迫女自盡。先日於眾集處搭高臺,懸素帛,臨時設祭扶女上,父母皆拜臺下。俟女縊訖,乃以鼓吹迎尸歸殮。女或不願,家人皆詬訾羞辱之,甚有鞭撻使從者。此風省城尚少,鄉鎮間雖有儒家亦有之,蓋藉以請旌建坊,自表為禮教家也。 在當時台灣,雖然沒有紀錄到這類現象,但也不排除在大社會背景下,夫家也帶有對新寡媳婦的歧視可能。偏見的原因可能是認為命帶剋夫、不願為家庭做出積極貢獻,比方殉死上報旌節為家族掙名聲、免除差役等。
- 強迫接客不從
台灣通史的記載,提到了小姑的一個行為關鍵 "作倚門粧",這在當時語境是站壁接客的意思。因此 "縣署某客時至其家,見守娘而艷之,囑通款曲。",這段話並非指夫家要迫守娘改嫁,而是強迫接客。如果是強迫接客,那麼在事發後造成 "里人亦嘖嘖不平,遂鳴之官。" 輿論炸鍋也就合情合理。
案件發生在何時
劉家謀的海音詩錄得其事,顯然陳守娘案件最遲不晚於劉病卒的咸豐三年(西元1853年),而最可能的時間下限,則在劉氏擔任台灣府儒學訓導的道光二十九年(西元1849年)之前。台灣通史記載中還提到王廷幹,王在道光二十四年(1844年)擔任台灣府海防兼南路理番同知,未有擔任過台灣縣知縣的記載,而同知這職位上,確有參預署理地方刑事的可能,看當時怎麼分工,沒有絕對。至於之後王廷幹歷任嘉義縣、鳳山縣知縣,陳守娘案都不在他署理範圍,因此,台灣通史所記目前仍是孤證,無法落實其人。倒是同一期間,台灣縣知縣閻炘,因強徵暴斂,導致 "官暴至此,民不堪命矣。" 縣民譁變而去職,卻是惡聲在外。從形象從時間看,把他代入那個被鄉民丟石頭的知縣也不違和倒是。
台灣通史說 "廷幹踉蹌走,乃上其案於府道",知縣搞不定,事情到知府,再來就鬧到台灣道(按察使銜分巡臺灣兵備道)署(也在台南),至於當時的道員是誰,道光二十四年是熊一本。現存連橫台灣通史原稿在斷句處均以句號標點,雖然 "乃上其案於府道" 的府與道間,依例顯然不作斷句,但還是要依 "乃上其案於府、道"的次第理解才是。
海音詩說陳守娘案 "此道光末年事也",道光年號持續了三十年,認知上的末年,當在這三十年的後三分之一不到,而以最後五年間才算合理。這最後五年,扣除海音詩收錄時間下限,發生在閻炘知縣任內確有可能,若說台灣通史記憶錯誤,這樣牽連到台防同知王廷幹還能說得過去。台防同知作為台灣府知府副職,知府再往上就是道台裁奪。
凶器和死因
海音詩註解和台灣通史在描述陳守娘被謀殺過程,分別提到 "一日,母女共縛守娘於凳,以錐刺其下體而斃。",以及 "一夕,母女共縛守娘於凳,以錐刺其陰,大號而斃。",犯案過程相同,差別在前者記 "一日" 犯案時間未具體,後者則明白指出發生在晚上。婆婆和小姑先把守娘綁縛在凳上,這可能是古早常見的木製長凳,至於作為凶器的錐,則可能是當時婦女手工常見的銅錐子: 一端金屬柄、一端針錐的縫衣工具。這樣造成的死因大概是陰道、子宮穿刺大量出血了。傷口雖在體內,但要達到 "檢屍曰無傷也" 的程度,行凶後還得清洗大量血跡...,從行為上看,這婆婆和小姑心態是十分凶殘的,性暴力動機有可能出於摧毀守娘對貞操的堅持。
陳守娘和林貞女是同一人嗎?
現在從台南孔廟節孝祠牌位,我們知道陳守娘夫家應該是姓林,並非台灣通史所記的張氏,牌位是真,入祀孔廟的年代也該比連橫開始提筆來得早,所以 "林壽妻陳氏守娘" 可信度更大些。在當時像陳守娘那樣以貞烈入祀孔廟卻未立貞孝節烈牌坊的,並不罕見。按清代的貞節旌表,陳守娘案也許有資格依烈婦事蹟造冊向上舉報,但從地方到中央層層上報到禮部,最後由皇帝欽准,過程十分嚴格,候選人也多,能夠奉旨建立牌坊,簡直鳳毛鱗爪。貞節牌坊是當時無學無術的婦女們的最高榮譽,猶如男人狀元及第,時空背景這麼理解就對了。
在陳守娘案發生後,擔任台防同知的黃開基,依永川縣志記載:
二十五年剿辦逆匪陳勇,賜花翎,以海疆繁缺知府陞用,特補臺防同知,調署淡水,淡多盜墓賊不可獲,因禱於神,一夕柩壓賊手遂寘重典。將爲林貞女建綽楔苦無石,忽內山崩裂數十丈露石柱四,其精誠所感,多類此...
當中 "爲林貞女建綽楔" 一事,發生在道光二十五年(1845年),黃擔任淡水同知任內,這裡的林貞女依淡水同知管轄範圍和時間,最可能是大甲的林春娘: 林春娘牌坊在大甲溪以北,是當時淡水同知管轄範圍,而依史料記載黃開基也確實主辦撥款過。無論如何,這裡的林貞女,絕不會是戶口在淡水同知轄外,也未奉旨立牌的陳守娘。
雖然每年舉報旌表的案件多如過江之鯽(清史稿:歲會而上,都數千人。列傳二百九十五),但清代旌表並不推崇殉節事例,這種價值觀,可從世宗雍正說的一段話看出端倪:
婦人從一之義,醮而不改,乃天下之正道,然烈婦難,節婦尤難。夫亡之後,婦職之當盡者更多,上有翁姑,則當代為奉養。他如修治蘋蘩,經理家業,其事難以悉數,安得以一死畢其責乎?朕今特頒訓諭,有司廣為宣示,俾知孝子節婦,自有常經,倫常之地,皆合中庸,以毋負國家教養矜全之德。倘訓諭之後,仍有不愛軀命,蹈於危亡者,朕亦不概加旌表,以成激烈輕生之習也。
-清史稿 列傳二百八十四
與其表揚激烈輕生的烈婦,朝廷更想彰顯的是對社會更有積極作用的節婦事蹟;更何況在這裡,陳守娘案看來也就是一起殺人刑案,跟殉節好像沒啥明確關聯。至於官府將陳守娘入祀孔廟,我想更多的動機是為了安撫輿情吧。("官以其惑民,為改葬之")
情節類似的命案
和陳守娘情節類似的命案,依台灣通史:
吳氏女,彰化人,為韓嫗嗣子康論養媳。嫗故娼家,得女美,將居為奇貨。女不從,輒箠之。歸家泣告。母劉氏亦再醮婦,遂以迫媳作娼訟於官,而嫗亦以嫌貧奪婚訴之。官集兩造,仍以女屬嫗,嫗益無忌憚。有差夥吳水者與嫗通,時宿其家。見女少艾,屢挑之。不從。一夕闖入女室,女號救,眾至始得脫。水自是恨女,與嫗謀所以虐之之法。夜持刑具來,嫗以鐵梏女手,褫其衣褲,繫髮於樁,各持棍擊。女抵死不從。水怒,以棍椓入陰中,又以刃剸其腹,女遂死。時道光七年春正月二十有一日亥刻也。是夜劉氏夢女被髮流血來告,覺而異之。昧爽奔視,果見屍,請官詣驗。拔其椓,噴血數尺,見者慘目。事聞,知府鄧傳安為白其冤,並請旌。而水棄市,嫗論絞,聞者稱快。
這件命案發生在道光七年,較陳守娘案早約十七年,當時的確在鄧傳安擔任知府期間,時間上沒有疑慮。和陳守娘案對比,除時間、地點不同外,情節倒出奇地神似: 同樣有個惡婆婆,同樣企圖逼良為娼,同樣勾結外人不遂,被害人也是遭到以器械插入的極端性暴力方式致死,同樣含冤昭雪,同樣兇手伏法、同樣出現靈異。可以說吳氏女案和陳守娘案根本是同一情節骨幹下的兩個變異副本。看來,陳守娘案命案本身不奇,但就事後民間 "屢著靈異",以及出現孿生版本兩事看,又確實夠奇。連橫在撰寫台灣通史時,兩事同置孝義列傳,相互距離不遠,不知他老人家是否也察覺到這癥結?
不過呢,再放大考察的時間尺度,會發現陳守娘案並不只一個孿生版本!
刻板化行為成就刻板化事件
陳守娘案屬於數量規模更大的烈婦殉死類型,這類型不只發生在清代台灣,整個中國從秦漢以來直到近代類似案例層出不窮,光是明清兩代,婦女們在貞操文化感召下更是前仆後繼,據統計節烈婦女人數高達一萬一千餘人! 當數量和時間跨度大到一個規模,就要作為現象來解釋了。
正因為烈婦殉節案例母體數量太大了,才能反覆出現類似情節,例如發生在明嘉靖年間:
嘉靖二十三年,有嘉定張氏者,嫁汪客之子。其姑多與人私,諸惡少中有胡巖者,最桀黠,群黨皆聽其指使。於是與姑謀,遣其子入縣為卒,而巖等日夕縱飲。一日,呼婦共坐,不應。巖從後攫其梳,婦折梳擲地。頃之,巖徑入犯婦。婦大呼殺人,以杵擊巖。巖怒走出,婦自投於地,哭終夜不絕,氣息僅屬。詰旦,巖與姑恐事洩,縶諸床足守之。明日召諸惡少酣飲。二鼓共縛婦,槌斧交下。婦痛苦宛轉曰:何不以利刃刺我。一人乃前刺其頸,一人刺其脅,又㭬其陰。舉屍欲焚之,屍重不可舉,乃火其室。鄰里救火者蹋門入,見嚇然死人,驚聞於官。官逮小女奴及諸惡少鞫之,具得其實,皆以次受刑。婦死時年十九。邑故有烈婦祠,婦死前三日,祠旁人聞空中鼓樂聲,火炎炎從祠柱中出,人以為貞婦死事之徵云。
- 明史 列傳第一百八十九 列女一
再完全複製貼上前段說的: 除時間、地點不同外,情節倒出奇地神似: 同樣有個惡婆婆,同樣企圖逼良為娼,同樣勾結外人不遂,被害人也是遭到以器械插入的極端性暴力方式致死,同樣含冤昭雪,同樣兇手伏法,同樣出現靈異。看到吧?又一個陳守娘類型的變異版本! 如果仔細翻查明清兩代史傳,就能發現烈婦故事也就幾種類型反覆變異著,除了陳守娘類型,其他還能歸納出:
"老公死,老婆跟著死" 類型。
"老公死,把公婆當爹娘,養育兒子成材,終身不改其志" 類型。
"惡賊逼姦不從殉死" 類型。
"惡賊逼姦不成,沒死,惡賊受感召" 類型。
等等...,模式相當固定,這並不是說它們都是虛構,會發生這樣個體行為刻板化現象,可以用心理學的促發效應(Priming Effect)來解釋,行為者本身受到身處時空的價值取捨所提示,一旦進入了相仿情境聯想接續促發,他們也就自然而然循著過去所習所知的去回應刺激:我現在遇到了這樣的情形,女誡或長輩教導我應該怎麼做...
所以追根究柢,癥結還是在儒教文化薰陶下的、價值單一的前現代社會,已經形成一種牢固的、長期壓抑個體自覺能力的共犯結構。當中,迫害女姓的過程更不乏女性積極參與哩。因此,陳守娘的悲劇不是一個女性的悲劇,它是成千上萬女性的宿命,縱使她有很多個名字,等待她的結局卻只有一種,不能再多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