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婆性冷感拒絕發生關係怎麼辦?離婚會不會很渣?

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結婚就是希望有個固定又合法的免費床伴啊!完全不上床還要結婚做什麼?」
這想法固然很糟,好像結婚只是單純為了滿足自身性需求,但如果隨便在街上採訪大眾對婚後幾乎沒從事性行為的看法,相信大多數人都覺得無法接受。甚至還有人質疑婚後都沒發生關係的夫婦,不是男方不舉,就是拒絕發生關係的人根本就是同性戀,甚至是在外面早有其他對象了。
遇到配偶拒絕發生關係該怎麼辦?只剩離婚這個辦法嗎?可以趁對方熟睡時或下藥來迫使對方接受嗎?聽說民法上有個「履行同居義務」規定,能不能用這條提告要求做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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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偶不願意上床,可以打官司要求履行同居義務嗎?

由於民法1001條提及「夫妻互負同居之義務」,這也使得許多看到條文的人腦洞大開,覺得那「義務」就是發生性關係。但很遺憾,「同居義務」就真的只是「住在一起」,沒有其他意思,也不代表住在一起就得發生關係。
既然同居代表同住,那自然也只有配偶沒來由地分居才能打官司要求對方履行同居義務。本來就住在一起但缺乏性生活的情況,無法依照該條文規定來提起訴訟。→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配偶不願意做愛能故意迷暈強迫發生關係嗎?

即便性自主權是憲法保障的自由權之一,但法律也只能約束人民的外在行為,無法干預內心想法。舉個簡單的例子,今天在路上看到小偷,我們旁人能做的也只有報警或暫時攔住對方的去路讓警察更容易抓人,無法拿繩子綁起來或毒打一頓,但這不意味著我們心中就沒有做出傷害小偷舉動的想法。
夫妻之間的床事也是如此,儘管無法強迫發生關係(夫妻之間還是可以提告強制性交),但也同樣無法阻止雙方因此產生隔閡或關係惡化。奉勸各位讀者在床事方面一定要與另一半達成共識,否則婚後生活很難美滿。→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很受不了無性生活想離婚?但對方不同意怎麼辦?

曾經有人提出,想讓「婚後無性生活」適用「不治惡疾」的狀況。但拜現在科技所賜,很多不孕症、不舉的問題都能透過醫療技術解決,故難以認定為不治惡疾。
儘管性關係並不符合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法定十大離婚事由中的任一項目,不過最高法院83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曾出現過類似的決議:「結婚後因車禍受傷致不能人道者,尚難認係民法第1052條第一項第七款所定不治之惡疾。惟如不能人道已形成難以維持婚姻之重大事由者,得依同條第二項之規定訴請離婚。」
畢竟無性生活確實會影響夫妻之間的感情,就算當下沒有爆發,往後的十幾二十年還是會變得「難以維持婚姻」。因為婚後生活不舒服、看對方不順眼、常常吵架,這種生活任誰都受不了。如果您與配偶在性生活上無法在性生活方面達成共識,可加Line與專人諮詢討論商議辦法。或致電0800-868-887,談論離婚事宜。→按此加Line好友免費線上法律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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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婚姻方面的煩惱嗎? 想寫離婚協議書卻無從下手? 老公外遇不知道該怎麼用侵害配偶權來對付小三? 被監護權、探視權、扶養費弄得焦頭爛額? 孝親費到底要給多少才算合理? 不想為了遺產問題和家人兄弟姊妹撕破臉? 您所關心的問題,就由我們來一一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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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很多時候就是日子久了不知道為什麼越來越懷念結婚前的生活,另一半也沒有哪裡不好,這到底該怎麼辦呢?上網查過好像簽字離婚是最快也最方便的方法,但面對這樣的另一半根本不敢開口,很怕問了離婚意願被反過來認為是我在外面有對象了,實在很兩難。
為了避免某些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如果您也是離婚父母,還請多站在孩子的立場思考。離婚的過程往往都不太愉快,但不能因為這樣就無視了孩子的權益。 「有父母關愛的孩子不會變壞」,縱使您當時已經跟前配偶協議好不會去探視孩子,還請您為了孩子打破這個諾言,維護您與孩子都應該擁有的 「會面交往」 權利。
很多人以為,男女之間本來就該合則來、不合則去。談戀愛遇到不適合的愛人、婚後發現與另一半難以相處,照理來說應該分開。但礙於民法上的離婚財產規定,讓不幸與「米蟲」結婚之人,寧可繼續這段婚姻關係也不願意離婚被分財產。
與配偶分開生活了多年,好不容易碰面一次決定辦理離婚,沒想到對方卻以「反正都這樣過了很久,繼續各過各地也沒差吧?」來拒絕。雖然看上去好像真的沒差,但有個婚姻關係綁著彼此終究還是很尷尬。除了之後遇到對的人也不能放心去愛,甚至之後萬一哪天出事了還要讓對方幫自己簽「放棄急救書」,這怎麼聽不離婚都很不妥,但對
雖然說離婚意味著與前配偶沒有任何關係了,但不知道為什麼總是有人會介意對方的感情狀況。甚至還有很多人喜歡在簽離婚協議書時寫上「再婚就放棄監護權」、「再婚就不付扶養費」等,似乎是希望「對方離婚後不能得到幸福」、「不許對方離婚後的生活比自己好」。
但很多時候就是日子久了不知道為什麼越來越懷念結婚前的生活,另一半也沒有哪裡不好,這到底該怎麼辦呢?上網查過好像簽字離婚是最快也最方便的方法,但面對這樣的另一半根本不敢開口,很怕問了離婚意願被反過來認為是我在外面有對象了,實在很兩難。
為了避免某些夫妻因為生活上的小爭吵就一時衝動跑到法院請求裁判離婚,所以法院在這方面的裁定都會特別謹慎小心,考量雙方是否真的有「難以維持婚姻關係的重大事由」。因為第二項沒有明確規定,必須讓法官自行衡量。所以可能會有同一個離婚理由因為被不同法官裁定,而出現不同結果的情況。
如果您也是離婚父母,還請多站在孩子的立場思考。離婚的過程往往都不太愉快,但不能因為這樣就無視了孩子的權益。 「有父母關愛的孩子不會變壞」,縱使您當時已經跟前配偶協議好不會去探視孩子,還請您為了孩子打破這個諾言,維護您與孩子都應該擁有的 「會面交往」 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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