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11/10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保證每月/季/年給予分潤,小心違反銀行法

律師,我創設了一個「開心致富」不公開社群,經嚴格審核後才能加入之會員制,每單位1萬美金,依照投資部位金額多寡給予每月2-5%的利潤,而且強調保本;我再拿這些投資人的資金去投資國內外股票、外匯、不動產、甚至虛擬貨幣,賺到的錢拿回來分潤給大家,這樣的模式雙方互利,有法律上問題嗎?
近日常接創業的年輕朋友詢問這樣的問題,自己在金融市場或其他理財商品有門路,確信自己賺得到錢(但數年後可能發現只是誤信),苦於自身資金不足,而有開始對外籌措資金的需求,便開始以俱樂部、會員制等形式,以強調保本不賠且定期給予分紅、分潤之方式,吸引不想承受風險又想獲得高報酬的投資人,但這種方式,往往採到銀行法的底線。
大家都熟知,不同於一般產業,金融業是特許行業、受主管機關高度監理,因為其經營的成敗不僅涉及一個國家的金融秩序穩定,更會影響廣大民眾的權益,因此必然受到嚴格監管,以防弊端叢生。以此為出發,可以有個基本概念,既然金融業是特許行業,換言之,不具有這種特許資格,自然不可以從事相關金融業務,尤其是這種收取資金並強調保本且固定給予分紅分潤,往往被視為銀行才能做的「收受存款業務」,而違反銀行法的規定。

銀行法有下列相關規定:
銀行法第29條 第1項:除法律另有規定者外,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受託經理信託資金、公眾財產或辦理國內外匯兌業務。 第2項:違反前項規定者,由主管機關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同司法警察機關取締,並移送法辦;如屬法人組織,其負責人對有關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銀行法第5條之1 本法稱收受存款,謂向不特定多數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並約定返還本金或給付相當或高於本金之行為銀行法第29條之1 以借款、收受投資、使加入為股東或其他名義,向多數人或不特定之人收受款項或吸收資金,而約定或給付與本金顯不相當之紅利、利息、股息或其他報酬者,以收受存款論
無論以借款、投資、成為股東等等各式各樣的名義,又向不特定多數人(例如親朋好友以外之人、甚至有業務幫忙招攬)收受招募資金,並約定給予顯不相當之報酬,而顯不相當之報酬,法院通常以銀行定存年利率為判斷標準,落在年利息1-2%間,參照於坊間私人集資方式動輒給予年利息10%以上,法院一般都可能會認為構成報酬不相當。

切勿以保證獲利招募資金 方能長治久安
是以,不論是以何種名義:像基金、投資俱樂部、碳權投資、挖礦機投資等等,只要實際行為涉及向不特定人募集資金,並強調保本且給予顯不相當報酬,均可能涉犯銀行法第125條,因為經特許而從事銀行業務,被處以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000萬元以上2億元以下罰金。若犯罪所得達新臺幣1億元以上者,更可處7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2500萬元以上五5億元以下罰金,可謂相當嚴重之處罰;如以不實話術吸收資金,而並未從事宣稱之投資項目,更會因此涉犯詐欺罪嫌。
因此,千萬不要以為保本給予固定收益,自己也可以取得資金運用,是兩相得利之情形,事實上卻是在刀口上賺錢。建議有資金籌措需要時,應洽詢精通商務之律師或會計師,給予專業的建議與規畫方案,才能確保在不違法之情況下,達到獲利雙贏的局面。

#所以別忘了,有商務法律問題,記得找陳建至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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