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裁判」,所謂的「裁判」,是指「裁定」及「判決」,其裁判作成的主體為法院(指獨任制的法官及合議制的法官全體),在經過法院審理案件的事實及全卷的書狀、證據後,透過裁判的方式,將其判斷的依據、適用的法律及理由等,作成對外意思表示且有法律效力的一種司法文書。簡單說,就是用一份裁判將審判的過程、卷宗內容及適用法律的過程完整呈現出來。也就是業界常稱的「司法書類」,其作成有一定的格式需要遵守,而亦有原本、正本之別。關於何種事項要以「裁定」或「判決」為之,請接下去看我們的介紹。
壹、裁定
一、意義與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