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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0話|公訴|審判(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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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來到審判的最後一個部分,裁判如何生效以及裁判的效力如何,是非常重要的基本觀念,會向後與上訴審的觀念有所連結。裁判的生效方式是以「諭知」,也就是白話文的「對外發表」,而對外發表的方法又有「宣示」和「送達」,影響被告及其他訴訟關係人的權益甚大,皆須符合法定程序的要求。而在裁判的效力部分,學說上有四力,分別為「拘束力」、「確定力」、「執行力」及「證明力」,在刑事訴訟中的審判程序運作上的核心觀念,必須且值得了解其法理的原理原則。

陸、裁判的生效

一、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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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之前介紹過「通常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所要介紹的是「協商程序」,此程序是於民國93年刑事訴訟法修法時所新增的制度,大多民眾不知道其中的法理及操作的方式,其制度內容是以被告與檢察官對於起訴的罪名去協商宣告刑,也是一個有利於訴訟經濟的訴訟制度,我國的協商程序也並不是所有
本話所要介紹的是「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兩種程序的相同目的皆是為了訴訟經濟,在相對輕微的案件上,調節其審判程序所花費的時間及精力,不需皆以通常審判程序的方式行之。而在適用「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上有其限制,例如簡式審判程序限於非死刑、無期徒刑、最輕本刑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或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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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一話中,我們介紹了檢察官所會作出的處分,包含了「起訴」、「不起訴」及「緩起訴」等,其中對於「起訴」的部分,我們將在本話中做更詳細的介紹。在起訴的制度,建立在「國家訴追模式」之上,而在先進國家所採的「彈劾主義」下,開展出審、檢及被告所構成的訴訟三角關係,而在我國所採的「卷證併送制度」(起訴書
在上一話介紹「偵查的開端」中有提到「告訴」、「告發」、「自首」等,其意義及法律上的規定及效果各有不同,我們在本話中會詳細的介紹,讓讀者們可以了解如何運用這些制度或權利,促使檢察官開始偵查犯罪案件,實現國家社會及個人的公平正義!又在本話我們也有介紹到偵查終結時檢察官會作出的「起訴」、「不起訴」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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