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14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如果有一天,法官要你接受家暴處遇課程⋯

本篇文章和家暴有關,適合家暴處遇人員或對家暴主題有興趣的人閱讀。
如果有這麼一天,你和原本親密的伴侶吵架了,對方提出家庭暴力申請,而法官核發了保護令,並要求加害人(你)去參加「認知輔導教育課程」⋯
如果有這麼一天,你管教小孩導致小孩受傷,經學校通報後對你提出保護令,經審理後,法官核發孩子的保護令,並命你(加害人)參加「親職教育輔導」,尤其你是喝酒後管教孩子,所以又命你參加 「戒酒教育輔導」⋯
然後你按照家庭暴力中心或衞生局給你的文件,前往某個處遇機關所指定的處遇地點報到,你會發現有不少和你處境相類似的人來報到參與課程,他們都是收到公家的文件而來的。
在這裏插開來說明一下,有不少相對人(相對人指的是在家暴事件中,進入司法審理終結前,被指為加害於被害者的人之稱呼)在收到公家的文件,不管是保護令或是要來接受家暴處遇的通知書時,因一時憤怒,不是把文件扔到垃圾桶就是把它燒掉了,然後告訴自己又沒家暴。雖然這樣做,往往讓自己感覺很爽,但是這並不是解決事情的方法,只要我們還繼續在台灣的土地生活,就會受到法律面的約制。這在地球上哪個國家都一樣,所以我呼籲大家,收到公文書函時,把它詳讀,找到此事件對您有正向效果之處,才是上上之策。
我曾有一案例,因為和太太爭吵,丈母娘過來勸說。不久後,這位先生就收到法院文書,他知道是保護令,但他因心情不好,一直沒有拆封來看,直到來上認知教育輔導的課程,在上課的第二堂,我們敦促所有學員去看清楚自己的保護令,他才拆封來看,本來他在第一堂上課時,告訴大家是因為老婆告他才來上課,後來他閱讀了保護令才發現並不是他老婆申請保護令,而是他的丈母娘,上面還載明幾月幾號前要遷出丈母娘家(遷出令),否則以違反保護令罪議處,而這「幾月幾日」就在當時的下周日。所以公文書是有關個人權益的文件,務必請仔細閱讀。
話說回家暴處遇課程,一般來說,只要是法官認為你的家暴行為背後的觀念及解決問題的方法有誤,就可以逕自裁定「⋯輔導」,或是請鑑定團隊提供意見,鑑定你的家暴行為是否涉及精神疾病或藥酒癮的問題而提出相應的輔導、治療建議。
不少相對人曾到法院或法院相關處所接受鑑定,但相對人卻不甚知道怎麼回事,以為要「擊鼓申寃」,說了一堆被害人也很壞的事情,或是表明自己是如何無辜。根據家庭暴力法第十四條載明: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包括下列一款或數款之通常保護令,其中提及第十點是「命相對人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又提及此點是「法院得逕命相對人接受認知教育輔導、親職教育輔導及其他輔導,並得命相對人接受有無必要施以其他處遇計畫之鑑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得於法院裁定前,對處遇計畫之實施方式提出建議。」由此觀之,鑑定小組的工作在於提供給法官裁定何種樣式的處遇。,
所以當你被法官判定家暴處遇課程時,你的家暴事實已經被法院認定了,無關乎真正的事實真相為何,那已經不重要了,重要的是法院的認定會對你生活在這個社會造成影響,除非你在法定時間內(通常是10日內)申訴,不然難以推翻法院的審理結果,即使是被害人撤銷申請保護令,也不見得可以撤銷。這些是法律面的知識。
若你也承認你有家暴行為,那接下來你要面對的是為何你使用家暴行為的方法來解決你面對的情況。比如說太太每晚出去交際應酬,搞得你不高興而你想阻止她出去?或是孩子不聽話,要他聽話就打他?阻止太太出門與要小孩聽話,是否只能用暴力方法才有用?還是可以有其他非暴力的方法?這就是課程要討論的,希望相對人以後再面臨類似狀況時,可以用非暴力的方法解決。但有些涉及個人成長歷史的或複雜的情況,可能就需要更進一步一對一的心理諮商或治療才能讓相對人對他的家暴行為有所領悟或瞭解,在這樣的狀況下並不適合在共通議題的團體輔導來處遇。
因此,法官要你接受家暴處遇課程時,你可以有下列各點來因應:
1、仔細閱讀你所收到的公文書,尤其是保護令。
2、若不服氣,請在保護令所載之法定時限內,提起申訴
3、根據統計,接受處遇課程的人,約有7成是參加認知教育輔導。這些課程不是來數落你有多不應該,而是討論是否有別的方式取代當時你出現的暴力行為。而認知教育輔導常是用團體形式。一般來說,你在課程內參與越多及自我揭露的事情越多,越有助於處遇老師協助你。
4、若你有個別不好公開說的情況,可進一步尋求個別心理諮商與治療的協助。
5、建議你把處遇課程視為改善自己的過程。
人非聖賢,誰能無過。把處遇視為完善自己的方式之一,相信你能安然且有收穫的完成這個課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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