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陳泰源
買到房子後好開心,偏偏交屋前再次進屋檢查時,才發現屋況有瑕疵,甚至發現屋主當初委託房仲賣屋時,「屋況說明書」勾選的屋況調查有不實之處,該怎麼辦?
如果因為漏水,在「簽約後、交屋前」才決定不買,買家能不負違約責任而順利解約嗎?
我有位同事曾經成交一間總價1,000萬元的老舊公寓,簽約後隔天,買方付了1成的價金(100 萬元)之後,才開始找銀行進行貸款評估,然而因為買方的財力證明、償債資歷不夠,找不到銀行願意貸足8成5,於是想悔買。
這間房子是屋主自住,屋內沒有過多刻意掩飾瑕疵的裝潢,但多少有些擺設,看不到真實屋況,買方看屋時雖然沒發現任何異狀,但因為想悔買,在屋主將家具清空後,要求再次進屋檢查屋況。
結果,買方在主臥室看到某一面牆有滲水痕跡,用手一摸,竟然還是濕的。原來,那不是牆,是包覆牆面的木板輕隔間,買方與屋主協商後,找人把木板拆了,這才發現裡面竟然是壁癌。
這下可好,讓買方抓到把柄了!因為屋主當初在「屋況說明書」中,針對「有沒有漏水」這一條勾選了「否」,卻發現漏水,還有壁癌,買方堅持要解約。
但屋主不肯,表示當時那面牆被衣櫃擋住,他是無辜的二手買家,沒動過裝潢,也從來沒發現這個問題,並非惡意隱瞞。
於是,買方跑到房仲公司拍桌大鬧,甚至提起訴訟,到了調解委員會,屋主表示同意用以下2種方式處理:屋主負責將壁癌與滲漏水處理好,再交屋給買方;或者是找買賣雙方都認可的維修廠商進行估價,從成交價金直接折讓抵扣,交屋後,由買方自行處理。
最後,因為買方只想解約而調解不成,告上法庭請法官做主。結果是買方敗訴,已支付的1成價金100 萬元,就這樣被屋主全額沒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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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諮詢律師:立揚法律事務所葉恕宏)
依據《民法》第354條規定,屋主對於出售的房屋負有瑕疵擔保責任,必須擔保交屋時並無滅失或減少房屋價值、效用及品質的瑕疵存在。
而買受人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在交屋後必須從速檢查屋況,若發現有屋主應負擔保責任的瑕疵時,應立即通知屋主,且買受人可在通知後6個月內,向屋主主張解除買賣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
但必須特別注意,如果解除契約時明顯有失公平,買受人僅得請求減少價金,而所謂顯失公平的情形,是指該瑕疵對買受人的損害,與解除契約對出賣人的損害,有失衡現象。
至於屋主若在締約時故意不告知房屋瑕疵,不僅可能構成詐欺罪,即使買受人於交屋後未發現瑕疵,或發現瑕疵後未立即通知,仍然可以主張屋主應該要負瑕疵擔保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