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生的權利救濟途徑與教師的防禦【下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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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接上集,我挑出兩個因釋字784號而進行的訴訟,分別涉及常見的問題,「警告事件」與「成績事件」,簡要跟各位分享:
一、升旗未到記警告事件
1、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判決110年度簡上字第52號
2、事件簡略:
甲生於應升旗時卻沒有出席,次數總共三次,校方依該校獎懲制度給予該生3次警告。甲生不服遂提出申訴、訴願與行政訴訟。
3、法院認定:
學校對於學生所為警告決定,目的係為促使校內學生參與學校升旗朝會、防災演練等重要集會,以達成養成良好生活習慣及自律能力、佈達校園重要事項予學生知悉、提升學生防災知能等;
又記警告在性質上,是學校對於學生在校期間表現所為不當行為之註記,雖係為秩序措施,但尚無涉於學生之學習權、受教權,僅係對於學生不參與全校集合活動之自由權有所影響或干預,並非評價學生之人格,⋯⋯是集會時間僅有每週20分鐘,又依被學校的獎懲要點規定,懲處措施依其嚴重程度分為警告、小過、大過三者,警告係屬其中最輕微者,
學生又得以透過志工服務、愛校服務予以銷過,甚至稽之前揭學生個人獎懲紀錄表顯示,學校亦已不待學生申請而自行以功過相抵之方式註銷原處分之3次警告紀錄,可徵其對於學生所生干預之程度甚微。
準此,本院衡諸學校對於學生所為本件警告措施之目的、性質與干預之程度,顯屬輕微之干預,依上開規定及說明,應認並未構成學生權利之侵害。
4、白話版:
法院認為升旗是有教育意義。雖然因此記了警告,但沒有侵害甲生的學習權、受教權,且並非因此貶抑學生人格;又每週只有20分鐘,且警告是屬於最輕微的處分,也可以透過志工服務、愛校服務銷過,況且學校亦「主動」為學生以功過相抵的方式,註銷3次警告。
所以法院認為這是輕微之干預,並未對學生造成任何權利上的侵害。
5、大法官的看法-黃昭元大法官
有些看似輕微的措施,其實應該可以認定是權利侵害。
以罰站為例,對多數學生而言,一般情形應屬輕微。然如要求生病或某些身心障礙學生罰站,則未必均當然只是顯然輕微之干預。
又如罰站之時間、地點、方式等,也應納入個案具體判斷之範圍,例如在教室內、公共走廊、運動場中(大太陽下)、校門口等不同地點罰站,其干預程度也有不同。
個人猜測,這應該是本案法官參考的依據之一
二、因病補考成績折算問題
1、案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 109 年度訴更一字第 41 號判決
2、本案特殊之處:
本件的當事人,也是當初提出釋憲的同學,因為釋憲成功(釋字784號),因此重新提出訴訟。
3、事件簡略:
甲生因為病假而沒有考期末考,嗣後補考卻因為該校規定超過60分必須以7折計算(例如80分,成績為74分)。
甲生覺得分數減少並非可歸責於自己,所以認為此規定已經侵害甲生的權益,遂提出行政訴訟。
3、法院認定
甲生第3次定期評量所補考之科目均屬及格,且為單一、個別科目之成績評量,未導致原告須補考、重修、無法畢業或究為取得畢業證書或修業證明書差異之結果,亦無須另行支付何費用。
衡酌國民中小學學生學習領域成績之評量,係學校為履行教育任務對於學生學習成效所為之評斷,縱使原告補考之成績評量的結果未能符合原告主觀的期待,依前述規定及說明,對於原告而言,僅係顯然輕微的干預,難以認為構成侵害權利。
4、白話版
雖然超過60分的成績以7折計算,但還是及格。甲生並沒有因此造成補考、重補修,或是無法畢業,也無須再支付任何費用,所以這屬於輕微之干預,沒有對甲生構成權利侵害。
5、大法官的看法 - 黃昭元大法官
再以學業成績評量為例,如係針對單科成績之應為 70 分與 71 分之別,通常可認是輕微;但如 60 分與 59 分之爭議,雖只有 1 分之別,然涉及單科是否及格、是否需要重修,其影響甚至會包括是否擋修其他學科、是否需要延長修業年限等,亦有可能構成權利之侵害。
個人猜測,這應該也是法院判斷的標準
三、個人想法 - 從教育的立場
對於第一案的部分,我個人意見不大。反而是第二案就有想法了。
對於法院來說,只要是可以畢業,就可以認定是輕微權利侵害,然,「分數」其實是學生對於自我肯定與認同有很大程度的影響。
學生希望透過分數來肯定自己過去所付出的努力,同時也是檢視自己學習方法的指標。如果只是能否畢業的話,學生認真讀書的意義與價值就會消失。
我問過任教班的孩子,幾乎都認為這樣的說法對於學生的付出有點不合理。
所以,對於法院而言,看的是畢不畢業的結果;但對於學生而言,還有過程的認同。
四、黃瑞明大法官對教師的期許
與各位老師共勉之
為因應將來可能之訴訟,教師及學校在進行教育及管理措施時,應更為嚴謹,避免主觀恣意,讓學生及家長心服口服,同時提升 教學品質,落實申訴制度之功能,提高其公信力,避免訴訟, 這才是本號解釋所欲達成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俱贏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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