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許惠菁律師主持央廣【生活有辦法】,
中國國家人大會議中,習近平以全票連任中國國家主席。
從會議現場的畫面可以看出男性仍是佔大多數,女性比例相對少數。
本週許律師將與聽眾朋友從比較法的觀點,比較臺灣和中國,在保障婦女參政權上看有什麼不同。
本集重點
- 聯合國1979年制定《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
- 「性別不平等指數」(GII),從「生殖健康」、「賦權」和「勞動市場」三大面向分別判斷各國性別平等的情況,其中婦女參政的權利,也是判斷一個國家是否達到性別平等的重要指標之一。
- 從GII看臺灣與中國的排名:2019年臺灣排名全球第9名,2020年則進步到排名全球第6名;中國在2017年排名35,2018年排名39,2020年排名退後至40名。
- 在中國的政權下,婦女的地位變化:從1970年中國紀錄片《愚公移山》,中共在創黨之初,就已意識到「婦女」的議題。
- 習近平時代,雖承諾加大培養選拔女幹部。但實際運作的結果是女性角色在決策階級中嚴重失衡:二十大中,目前只有3位女性擔任副國級的領導:沈躍躍、李斌、蘇輝。
- 中國法制面,在婦女保障上,過去與現在的變化:最新《國家人權行動計畫(2021-2025 年)》:已不再設定明確的數據,僅說明促進婦女平等參與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
- 臺灣關於婦女參政權的保障:過去以「婦女保障名額」為主流,1990年代中期,婦女或女性靠自己當選的人數,已超過七分之一或十分之一。
- 婦女保障名額的反思:參選機會應該兩性平等,不該有保障當選的特權,認為它強化了女性在政治上是次等階級的刻板印象。
- 1999年,在修憲遊說行動中,婦女團體省思到「保障名額」的確違反民主精神,而且臺灣女性參政的進展已經超越需要「保障」的過渡期,為了實踐性別正義,便改以「性別比例原則」訴求取代「婦女保障名額」。
- 從兩岸的實踐,來看《消除對婦女一切形式歧視公約》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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