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速執行死刑」公投案的評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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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選舉委員會於民國112年4月14日發布新聞稿,略謂該會審議「從速執行死刑」的公投提案,認有舉行聽證必要(詳見該會官網)。翌(15)日聯合報A4版也有相關報導。本篇文章不是要討論死刑的存廢問題,而是要對此公投案提出評論、分析意見,以供各界參考。
一、世界各國目前還有一些國家採用死刑立法,我國便是其中之一。聯合國大會於2007年12月18日,首度通過以暫停使用死刑(Moratorium on the Use of the Death Penalty)為主旨的決議,籲請保有死刑各國暫停執行處決,期待終將廢除死刑。從翌(2008)年起,每隔二年的12月中旬,一再通過相同意旨的決議。截至2022年為止,連同2007年的首次決議在內,先後已有九次之多。歷年來以多數決通過決議的贊成票,從最初2007年的104票,到2022年的125票,每次投贊成票的國家,逐漸增多。但是,人口眾多的印度、中國大陸、美國等,仍有死刑法條,而且上述決議只是「籲請」,並無拘束力,以致效果未如理想。在我國法務部官網「人權大步走」欄目中,可以讀到國際審查委員會通過對於我國落實國際人權公約第3次審查報告的結論性意見與建議(2022年5月13日定稿),其中第72點也強烈建議行政院宣布暫停執行死刑;第69點認為政府向委員會提供關於未能暫停執行死刑的解釋並不充分,也不能令人信服;第70點認為死刑構成了一種殘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處罰形式,政府表示需要改變輿論,但公眾輿論不應成為障礙。綜上所述,姑且不討論我國目前有沒有暫停執行死刑的可行性,中央選舉委員會認為以訴求從速執行死刑為主旨的公投案件需要舉行聽證,確實有其必要。此項公投案雖然足以反映民間意見,卻不得不說或許會有未能與國際接軌的顧慮。
二、其實,死刑在我國憲法上要怎麼樣定位,這才是個根本問題。倘若在憲法上站不住腳,就根本不必討論要不要暫停執行死刑了。憲法第15條直接保障人民的生存權,除非符合第23條的要件,否則不許制定法律予以「限制」。請注意:限制與剝奪,在程度上明顯有所不同。死刑是「剝奪」生命的極刑,有沒有超出「限制」的程度?(如果認為要限制生存年限,那是顯然說不通的。)這一點恐怕很有疑問。和鄰國日本相比較,日本憲法第31條使用了「剝奪」字樣,在解釋上就不成問題。關於上述違憲疑慮,早在民國62年7月1日的聯合報第14版上,刊有筆名諤士的檢察官所撰「閒談死刑」一文,即曾提出質疑。多年以來,關於死刑違憲的聲請解釋案件,一直沿用程序理由不予受理,以致違憲疑慮始終未獲釐清,究非長久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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