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小教室01|海事優先權

更新於 發佈於 閱讀時間約 4 分鐘
海事優先權到底是什麼東西?到底是在優先什麼!
朋友們,關上你們的海商法法條。看著條文真的看不懂。(哭泣) 
雖然在講海事優先權之前應該要先講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但我就是顛倒ㄌ,之後再跟各位補充。
我幫各位整理了一張超級簡略的體系圖,請查收:
主要法條整理 。
📍海事優先權到底是什麼?
海事優先權其實是一種「法定擔保物權」,為了衡平責任限制制度而設,以法律規定來擔保債權可以被清償。用人類的語言來翻譯就是「當欠你錢的人還不出錢,可以拍賣他的東西來還你錢」,跟抵押權的差別,在於抵押權是經過雙方約定而來。
擔保物權都是在擔保債權的實現,那海事優先權在擔保什麼債權呢?
答案就在海商法第24條裡面,出現在第1項五款以內的東西都是被擔保的債權,可以優先受償。
一、船長、海員及其他在船上服務之人員,本於僱傭契約所生之債權。
二、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人身傷亡,對船舶所有人之賠償請求。
三、救助之報酬、清除沉船費用及船舶共同海損分擔額之賠償請求。
四、因船舶操作直接所致陸上或水上財物毀損滅失,對船舶所有人基於侵權行為之賠償請求。
五、港埠費、運河費、其他水道費及引水費。
只要符合上面這五款因船舶運作所生的債權,通通都可以主張海事優先權而優先就拍賣的所得受償。
⚡不過要注意,第26條有例外排除第22條第4~6款的巨災賠償請求喔!因為金額過大,所以要另外請求,不然錢都拿去賠給巨災了,其他債權人都拿不到錢。
有關船舶所有人的責任限制,有待下回分解。
四、船舶運送毒性化學物質或油污所生損害之賠償。
五、船舶運送核子物質或廢料發生核子事故所生損害之賠償。
六、核能動力船舶所生核子損害之賠償。

📍海事優先權到底是優先受償什麼東西?

海商法第24條跟27條在條文上都有出現「優先受償」的用語,很容易讓人搞混,但他們其實是不同的東西喔。
如同剛剛所說,第24條規定的是海事優先權所擔保的債權有哪些,而第27條就是可以拿去拍賣換錢來清償債權的東西:
一、船舶、船舶設備及屬具或其殘餘物。
二、在發生優先債權之航行期內之運費。
三、船舶所有人因本次航行中船舶所受損害,或運費損失應得之賠償。
四、船舶所有人因共同海損應得之賠償。
五、船舶所有人在航行完成前,為施行救助所應得之報酬。
這些東西是船舶財產,又稱為「海產」,也就是條文中所稱「得優先權受償之標的」。
⚡要注意的是,這邊的「運費」跟「賠償」,都是要以「未收取」為限!因為以收取的運費或賠償會變成陸產,就不是海事優先權的標的物了。(不過也有學說認為都可以。)

📍海事優先權在優先什麼?比誰優先?

優先權照字面意思看,就是當有數人一起競爭時,有優先權的人就可以走快速通關(但買快速通關票的人也可能不只一個喔)。
在海上,海事優先權就是跟其他擔保物權比起來可以排在第一位受償的權利
那它到底是比誰優先呢?就外部關係來說,綜合第24條第2項、第25條的規定,可以排列出以下受清償的順序:
  1. 海事優先權
  2. 建造/修繕船舶的留置權
  3. 抵押權
  4. 其他非因建造/修繕而生的留置權
也就是說,這些握有不同權力的人聚在一起,但拍賣海產所得到的錢錢只有一份,主張海事優先權的人就可以先拿到錢錢!
⚡補充:抵押權是意定擔保物權,所以即使比海事優先權發生在先,在法定抵押權面前也要讓不。

📍內部分配の優先位次

既然海事優先權已經先一步比其他債權人早搶到錢錢了,但錢錢還是只有一份,可以主張海事優先權的人卻可能不只一個!
所以海商法第29、30條規定了內部分配的方式,有的是按比例分配(大家都有,但大家都很少),有的則是按位次先拿先贏(排在越後面的人就越分不到)。
可以參考下圖我做的筆記:
海事優先權之位次。
⚡在不同事變中,如果遇到同一個位次、卻有數個不同債權呢?
原則上同一位次的數債權也是按比例受償,例外則是第24條第3款的債權,採「後來居上」的分配方式,越後面發生的債權越優先得到清償。

好的,今天的海商法小教室就先到這裡,下一個單元不出意外會是船舶所有人責任限制。
我是第一次做法白相關的文章,不知道這種說明方式有沒有讓人覺得好懂一點,總之希望大家能一起變快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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