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5-26|閱讀時間 ‧ 約 1 分鐘

|第39話|公訴|審判(四)

前言

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裁判

一、意義
所謂「裁判」,是「裁定」與「判決」的總稱(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判斷事實,以適用法律,作出對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有其拘束力的對外意思表示。

二、種類

(一)終局裁判與中間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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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若要實行刑罰權,就必須透過刑事訴訟程序,經過偵查、審理、判決確定後,執行判決主文所載的「罪」與「刑」。而被告在經過刑事訴訟程序後,發現事實上被告並沒有做或是所進行程序是不合法的,那就必須還給被告清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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