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在介紹完「通常審判程序」、「簡式審判程序」及「簡易程序」後,接下來我們要進入「裁判」的介紹,也就是裁定與判決,在裁定不分,大眾最常聽到的是「羈押裁定」,而判決除了大家所知道的有罪與無罪判決外,還有管轄錯誤判決、免訴判決及不受理判決等,請見以下的介紹。下一話我們將從「判決的效力」接續介紹喔!
伍、裁判
一、意義
所謂「裁判」,是「裁定」與「判決」的總稱(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規定,裁判除依本法應以判決行之者外,以裁定行之。),指法院(審判長、受命法官、受託法官)判斷事實,以適用法律,作出對當事人與訴訟關係人有其拘束力的對外意思表示。
二、種類 (一)終局裁判與中間裁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