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配偶權」及「離婚」是社會的普遍課題,有許多人正遭受著不同程度的無助及憂傷。婚姻法就是為了守護及保障受害雙方在婚姻關係中的權利,以防止婚姻關係中的不公平待遇。由於在婚姻關係中,夫妻間受到權利及義務的保障,因此對於離婚,有一系列國家所授予的相關審判程序及法令,當一方對於另一方犯下侵害配偶權而不滿或不想在婚姻關係中繼續生活時,可以辦理訴請離婚,以期能因應此事件及保障自身的權益。
一般而言,「
侵害配偶權」是指當一方沒有活用對方權利的時候,或直接或間接地影響對方的權利,例如:性別歧視、休守規範、性侵犯等。此外,「侵害配偶權」還可以指對對方把握其他婚姻權利的影響,例如:沒有支持及鼓勵對方的政策而損害對方財產、健康、職業發展的權利,或者拒絕照料及負擔家務為對方造成的損害。
夫妻間理應相互尊重、平等相待、孝敬對方、應攜手合作、真誠待對方及負責任地照顧及育育對方等, 對於侵害配偶權的案集 , 受害人可以聲請「訴請離婚」,具體而言,若夫妻因爭執或其他原由而不和,並非造成不可拆解的衝突而嚴重影響雙方及誤導下一代時,受害人亦可以展開訴請離婚程序。
離婚是後果性的行為,而
訴請離婚則是對於侵害配偶權的抗辯途徑。許多案件在婚姻中接觸到侵害配偶權的受害者,由於離婚過程中彼此的尊重及合作,不應該過份地拖延離婚程序的辦理時間。使用離婚及「訴請離婚」的流程,以防止棄婚雙方造成更多的痛苦,因此,最重要的就是作出適當彌補及避免對自己及對方有間接損害的決定。
在婚姻法上,沒有硬性規定會禁止婚姻中的侵害配偶權行為,但是,我們對於侵害配偶權仍應加以注意,並應針對此一問題有更緊密的監管與管理。如果夫妻受到侵害配偶權,受害人可以利用「訴請離婚」的方式,以保障對方權益。但拖延的妻室應慎重考慮後,避免表現出「訴請離婚」的消極態度,若確定對方有侵害配偶權行為,受害人就可以聲請離婚以爭取自身的權益,期能扭轉婚姻關係中不公平的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