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於 2024/01/20閱讀時間約 3 分鐘

OO的家在⋯⋯! 亂洩住址可能觸犯個資法

即便身為台南人,每次難得在台南搭計程車,還是會被在地司機的熱情暖到,從鐵路東移的進度,聊到早餐喝了哪一家店的牛肉湯,這,就是台南人的人情味

不過前幾天正好遇到一個大哥,親切地和我分享某知名醫師住在哪個社區,本於職業病,我心裡的個資法警鈴大響,一邊傻笑一邊想著:「快別繼續說下去啊大哥~~~」

亂洩住址 小心面臨個資法刑責與民事索賠

什麼是個資?

個人資料的定義很廣,只要是可以透過直接或間接方式識別、拼湊出特定個人的資料,都算是個資

所以像這次司機大哥直接和我分享了乘客的「姓名」和「住址」,幾乎可以直接指涉一個特定人,就當然是個資。

但要特別說的是,個資只有像你、我這樣的自然人才有,公司法人的資料則不是個資,所以像公司的統編、登記地址就不是個資。

不當蒐集、處理、利用個資會有什麼麻煩?

既然姓名、住址是個資,那就必須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個資法)」對於蒐集、處理及利用個資的要求。

個資法第5條開宗明義規定「個資的蒐集、處理或利用,不可逾越特定目的的必要範圍,並應與蒐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針對哪些屬於民間企業、個人(非公務機關)蒐集、處理或利用個資的「特定目的」,在個資法第19條(蒐集、處理)、第20條(利用)有詳細的規定,例如:個資擁有者自行公開、經個資擁有者同意等,就屬於上述的特定目的。

簡單來說,蒐集個資的民間企業、個人於蒐集時,必須告知個資當事人其蒐集的目的,此目的也要符合個資法第19條列的其一特定目的,蒐集者並要交代未來會怎麼處理、利用個資,後續除非是有增進公益或防止他人權益受到重大危害的特殊情況,否則蒐集者與其他利用者,當然只能依據先前告知的目的,以及個資法第20條列的其一特定目的去處理、利用個資。

如果違反上述規定,恣意蒐集、濫用個資,造成個資當事人的損害,民眾可能面臨個資法第41條的刑責,可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還得併科新臺幣(下同)100萬元以下的罰金。另外,個資當事人也可以依據個資法第29條,向民間企業、個人請求民事損害賠償,法院至少可能會判賠每人每一事件500元到20,000元不等,如果是團體訴訟的情形,法院最高判賠全體的總金額還可上達2億元

司機大哥拿「OO的家在哪」當話題 可以嗎?

有了上面的個資法認識,我們回頭來看看大哥拿「OO的家在哪」當話題這個例子。

司機大哥取得(蒐集)乘客的名字、住址,是出於其載送乘客的目的,乘客為了讓自己能順利被載送到定點,一定得提供聯絡稱謂和住址,所以也算是徵得了乘客本人的同意而蒐集而來,後續司機循著地址(利用)把乘客載到定點,都是符合個資法要求的。

BUT!就是這個BUT!司機大哥完成該次載客後,把乘客的姓名、住址當作和其他乘客的聊天話題,這樣的個資「利用」,就絕對超出當初前乘客同意他蒐集、利用個資的目的與範圍了,也沒什麼公益性可言,就可能觸犯個資法

近期也聽聞知名KOL分享自己在Google Map上被建立了「OO的家」的地標,懷疑是外送師所為,讓他嚇得趕快要求Google移除地標。這樣的例子也是類似的概念,外送師取得(蒐集)訂餐者的名字、住址,是出於送餐的目的,一旦完成該次送餐(利用),就不能再濫用這些個資囉!

台南人風景

雖然這次司機的話題讓人捏把冷汗,但還是私心強烈推薦來台南玩耍的外地朋友,都可以跟司機大哥或是隨便一間店的老闆聊一聊,大家都很親切啦(墨鏡)

像如果真的不知道要吃哪一間小吃,開口問就對了,很多巷子內的美味只有在地人才知道,他們基本上都會很親切跟你介紹個好幾家,說不定還熱心帶你走過去,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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