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著藝術創作、設計作品的規模變大,加入團隊的人隨之變多,有時候主理人不只一位,那創作的著作財產權又該歸誰擁有呢?
這個問題的答案,往往涉及團隊中誰的貢獻比較多,甚至是誰掌握了更大的話語權,以上述為基礎,才能決定出創作的著作財產權由誰所有。而在僅能由單一個人擁有著作財產權之外,有其他的可能性嗎?
這一篇我們就來聊聊「共有」著作財產權的可能性,以及可以怎麼樣避免潛在風險。
「律師,這是我跟A一起做的作品,我們也講好之後一起共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這樣ok嗎?」
其實我還滿常被問到上述這個問題的。在關係和睦的情形下,創作團隊通常會希望一起共享權利,畢竟這是他們共同辛苦創作的心血,一同分享快樂和榮耀,是人之常情。
但作為律師,還是要擔任相對理性的角色給予團隊成員提醒:「共有作品的著作財產權當然沒問題,但除非有約定指派一個人當代表人,往後由他負責行使權利,否則以後做任何利用或是要授權給第三人利用,就要全體同意才能做,會比較麻煩喔!」
而這樣的建議是源自於著作權法第40-1條。
[ 法律補給站 ] 著作權法第40-1條:共有之著作財產權,非經著作財產權人全體同意,不得行使之;各著作財產權人非經其他共有著作財產權人之同意,不得以其應有部分讓與他人或為他人設定質權。各著作財產權人,無正當理由者,不得拒絕同意。共有著作財產權人,得於著作財產權人中選定代表人行使著作財產權。對於代表人之代表權所加限制,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前條第二項及第三項規定,於共有著作財產權準用之。
簡單來說,共有著作財產權的共有人間,如果沒有選定至少一位擔任代表人,每一次要把作品拿去利用前,就要重新全體表決,不僅非常沒有效率,而且只要有一人反對就會卡住。
因此我通常會建議創作團隊,約定著作財產權共有不是不行,但一定要選定至少一位共有人擔任代表人,未來就由他代表整個團隊行使著作財產權,其他共有人的權利不變,但不需要每一次投票決定同不同意。
你可能會有個疑問是:這樣看起來,代表人的權力好像很大,如果代表人做的決定有偏頗,反而損害到其他共有人的權益呢?
對此我的建議是,共有人們於選定代表人時,也應先全體同時約定對於該代表人行使權利時的限制,比方說於特定情形下代表人才能行使著作財產權,反之則不能。像是僅同意代表人可以授權第三人做非營利的利用,但是第三人想進行營利的利用,就不是代表人可以單獨決定的,仍然必須回歸全體共有人決議等。
透過事前拘束代表人的權限,避免代表人恣意做成其他共有人也難以同意的決策。不過這邊還是要提醒你,對於代表人的限制,著作權法第40-1條規定「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說,對於那個不知道共有人間如何約定的第三人來說還是有效,不過其他共有人可以另外找這個代表人算帳(誤)就是了⋯⋯
像前面說的,團隊成員希望透過約定共有著作財產權,一起享受作品完成的榮譽是人之常情。
但法律的麻煩往往在於人情以外,建議在團隊氣氛都還好來好去時,儘早把代表人選出來,也把對於代表人的限制定下來,之後執行時比較不會事後諸葛,或是等到了氣氛都開始變不好再來談,可能就來不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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