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08-11|閱讀時間 ‧ 約 2 分鐘

不重經律戒第五(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卌四)

    不重經律戒第五(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卌四)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常應一心受持讀誦大乘經律。剝皮為紙。剌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書寫佛戒。木皮穀紙。絹素竹帛。亦悉書持。常以七寶。無價香華。一切雜寶。為香囊。盛經律卷。若不如法供養者。犯輕垢罪。

     

    凡經典者,是法寶常住於世。故云:「經之所在,即為有佛。」經典,有用木皮穀紙,絹素竹帛所造。凡有經典所在,應當殷勤供養。用妙花香燈,盡己所能,莊飾嚴好,致誠恭敬,堪稱如法供養。

     

    又供養有五事:

    (一)受持。

    (二)讀,對著本子閱讀。

    (三)誦,能背誦念出來。

    (四)書寫,抄寫經文。

    (五)香華雜寶供養。

     

    戒文云,菩薩寧以「剝皮為紙,剌血為墨,以髓為水,析骨為筆」等,是舉重況輕之詞。若能犧牲生命,頭目腦髓,供養法寶,尚且在所不惜,何況普通如法供養呢?更應勤謹不誤。

     

    此是遮業。因為無敬法心,故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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