橫取他財戒第二(菩薩戒四十八輕之卅二)
《佛說梵網經講錄》慧僧法師(1905~1982)講。果靖居士校訂
經文:若佛子。不得販賣刀杖弓箭。畜輕秤小斗。因官形勢。取人財物。害心繫縛。破壞成功。長養貓貍豬狗。若故養者。犯輕垢罪。
所謂「刀杖弓箭」,是損害之具,能殺生奪命。「輕秤小斗」,則是欺誑之具。譬如販賣經營,以輕秤(不足十六兩)、小斗、短尺賣出,或以重秤、大斗、長尺取入,均屬此類奸詐。若光是畜,沒往外賣,結輕罪。若移換詐取,令前人不覺,把人家騙了,自屬盜戒攝。此「因官形勢」,即是硬性逼奪,恃強凌弱,以威力傷慈,結輕。若取非其有,把他人財物納為己有,自屬犯盜戒。
此「繫縛」,指以繩索枷鎖,鐐烤腳鍵等繫縛,乃至鞭撻前人,損其肢體。「破壞成功」,即是故意障礙,毀其道業。「長養貓狸豬狗」,是謂貓狗能傷鼠類,畜豬者,終為食其肉而殺之,都無慈悲心,但救護流浪貓狗,則又另屬慈悲福田,不在此列。又,弘一律師在廈門住錫,曾作此項提倡:「以飼貓之飯,飼鼠,則可免鼠患。」當地居民嘗採用該方法,拿餵貓的飯,去餵老鼠,每到下午吃晚飯的時候,一開梆,老鼠就都出來了,給牠飯吃,果然老鼠就不咬人的東西了。不殺生而能除卻鼠患,不是一舉兩得嗎?
具緣:此具性遮二業,隨事結罪。五緣成犯:
(一) 非法物:如刀杖、弓箭、輕秤、小斗、貓貍、豬狗等。
(二) 以惡心:存有傷害眾生之心。
(三) 故畜之。
(四) 恃官勢:或仗恃官勢,有強權、無公理,輒奪他人財物,繫縛打罵,破壞其家業等。
(五) 損害眾生:傷其肢體,誅其生命,或毀其事業。
此戒唯遮不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