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因著在處理賣房子的緣故,所以得須研究一下到底賣房子後要繳給政府哪些稅?看著看著才發現,依不同的狀況,需要繳納的稅也有很大的不同,尤其近期"打房議題"又衍生出很多名詞:新制、舊制、房地合一稅1.0、房地合一稅2.0等等的規定,所以我就Focus在我本身的狀況來進行試算。
其實新、舊制最主要的差異在於:出售舊制土地的獲利部分是免納稅的。所以在規劃舊制土地移轉時,務必要審慎評估,也許一個不小心,舊制土地就變成新制土地了,本來出售時不用課稅的,因為一些誤動作,反而變成要課稅了,這部分也許在遺產轉移時會遇到,改天等我有空再來研究其中的奧妙。
主要有土地增值稅及房地合一稅 (舊制為財產交易所得稅)
→在2015年12月31日以前就持有房屋的賣方,房屋部分交易獲利,要在下個年度5月申報綜合所得稅時,併入財產交易所得一起申報。
→在2016年1月1日之後取得的房屋,則適用房地合一所得稅制,依照房屋買賣的總價,扣除取得成本、費用及土地漲價總數額後,乘上適用稅率,且應於產權移轉登記完成後的30日內申報納稅。
■所以用舊制來看:
①出售土地的所得:免納所得稅
②出售房屋的所得:屬於個人綜合所得稅的財產交易所得,計入個人綜合所得總額,適用5%~40%之稅率
簡單來說,我是在2023年完成的房地產買賣,而且房屋持有時間超過6年(也就是2016年前取得的房屋),可用舊制,然後在2024年5月併入綜合所得一起申報(用舊制比較划算)即可
⑴先參考法規的計算方式:
我查到財政部最新發布的計算規定(112/3/9 update),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之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再按下列標準計算其所得額。我的區域是屬於:"⑦善化區、仁德區、歸仁區及安定區: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五(15%)計算"。
⑵再去找我的房屋評定現值(好像每年的房屋稅單上都有列),然後帶入這個公式:
財產交易所得額=房屋評定現值(假設為300萬) x 15% =45萬,45萬元將併入綜合所得總額中,計算綜合所得稅。這背後的邏輯好像是房屋的現值15%是你的售屋獲利(感覺不是很合理)。因為使用舊制,所以土地的部分是免納所得稅(如果只是賣土地的話,就不用課財產交易所得的稅)。
不過財政部發布的111年度個人出售房屋的財產交易所得計算規定,適用範圍是112年5月申報去年舊制房屋交易案件。明年會不會再變,也很難說,通常有逐年調高的趨勢,最終結果只能等能明年要申報的時候再研究一次了,其實感覺還挺複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