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網路購物風潮的蓬勃發展,到如今幾乎人人皆知的電商平台,網購已成為現代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在這看似便利無比的過程中,隱藏著許多我們可能忽略的法律問題,讓我們一同深入探討,以保護我們的網購權益。
一般的網路購物,消費者有消費7日的猶豫期,可以於到貨或取貨後7日內解約退貨,不會構成犯罪!
所以當買家行使消費猶豫期間的解除契約權利的時候,如有賣家表示因為買家不取貨就要找公司法務團隊或是報警控告買家,通常都是賣家恫嚇行為或是詐騙行為,建議可以再撥打165確認。
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1項:「通訊交易或訪問交易之消費者,得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後七日內,以退回商品或書面通知方式解除契約,無須說明理由及負擔任何費用或對價。但通訊交易有合理例外情事者,不在此限。」消費者保護法施行細則第18條:「消費者於收受商品或接受服務前,亦得依本法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以書面通知企業經營者解除契約。」
1、易於腐敗、保存期限較短或解約時即將逾期。
2、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
3、報紙、期刊或雜誌。
4、經消費者拆封之影音商品或電腦軟體。
5、非以有形媒介提供之數位內容或一經提供即為完成之線上服務,經消費者事先同意始提供。
6、已拆封之個人衛生用品。
7、國際航空客運服務。
通訊交易解除權合理例外情事適用準則第2條參照
需要視雙方交易情形認定,如果所代購商品已經在雙方商討時已經製作完成,此種交易方式買家仍有7日猶豫期間之權利。
「前開法條之立法理由明揭:「第2款規定依消費者要求所為之客製化給付,例如依消費者提供相片印製之商品、依消費者指示刻製之印章或依消費者身材特別縫製之服裝等;消費者依現有顏色或規格中加以指定或選擇者,非屬本款所稱之客製化給付」之旨。而自兩造締約過程以觀,可知原告係將其有興趣之遊戲主機、遊戲片之購買網址、商品照片傳送予被告,做為兩造討論之基礎,顯見如附表編號1-3所示之商品在兩造間買賣契約成立時,均業已製造完成,非依原告要求所量身打造,自與前開法條所指客製化給付有別,該規定於本件自無適用餘地。」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1年度中小字第1040號民事判決參照。
一般商品買家具有7日商品猶豫期間,賣家公告違反消保法第19條第1項規定,依消費者保護法第19條第4項、民法第247條之1規定,該公告無效,所以,如果賣家因為該公告,對於買家解除契約的主張愛理不理的,買家可先行向當地消保官進行申訴或是申請調解,亦可委由律師協助寄發存證信函或律師函,請求其限期辦理相關退貨程序,如其仍置之不理,另可再經由法院起訴處理。
如果買家對於同一個賣家就同一商品多次下單退貨,可以證明具有權利濫用且惡意的情形時,可能會有的責任:
1、刑事的「間接毀損罪」,須受相關刑罰責任。
2、對於賣家構成「侵權行為」、「債務不履行」等責任,需要負擔相關損害賠償責任。
3、違反會員條款,造成購物平台設為黑名單,無法再進行消費。
在現今數位化的時代,網路購物已成為我們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然而,隨之而來的法律問題也值得我們關注。在本文中,我們深入探討了常見的網路購物法律問題,包括交付與退貨、消費者隱私保護以及商品品質與描述不符等。這些問題提醒我們,在享受網路購物帶來的便利時,我們也應保持警惕,確保我們的權益得到適當的保護。
作為消費者,我們有權獲得高品質的商品和優質的服務。當我們遇到問題時,應該積極與賣家溝通並尋求解決之道。同時,我們也要了解我們的權益和責任,以確保購物過程的順利進行。透過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我們可以更好地保護自己的權益,享受安心的網路購物體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