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幾個月有一件保險理賠訴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保險字第133號判決),原告為被保險人之配偶,主張被保險人騎自行車環島後失蹤許久,並獲死亡宣告,其間又有多起颱風事故,主張屬意外死亡而請求保險公司理賠,然保險公司主張該被保險人之死亡宣告係因一般原因而非特別災難,且其騎自行車出遊多天後方有颱風事故,難認有其因果關係,就此,法院認應駁回原告之訴,保險公司無須給付保險金,理由包括:
依照上開判決可知,原告未取得遭受"特別危難"的死亡宣告,已難證明被保險人係因為颱風等天災所致之意外死亡,況按個案事實背景,也無從證明係因颱風所致,故判決敗訴!!
另外,筆者多年前亦曾遇過詐保遭遇颱風等意外事故之保險訴訟案件,當初知死亡宣告係屬特別災難而取得,故法院判決屬意外死亡而得請領保險金,然多年後發現被保險人並未因上開事故死亡,一切均屬詐欺(甚至有偽裝汽車落崖之照片等),翻案後,受益人除要返還保險金,相關人等均遭詐欺罪判刑入監,不得不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