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旺社區過去選任管理委員會的住戶態度並不踴躍,於是想藉由變更選任委員的投票方式,希望能藉此增加住戶參與度,可不可以在選舉當天才臨時動議提議採用新的投票方法?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規定,公寓大廈成立管理委員會者,應由管理委員互推一人為主任委員,主任委員對外代表管理委員會。主任委員、管理委員之選任、解任、權限與其委員人數、召集方式及事務執行方法與代理規定,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但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由此可知,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其委員的選任,依區分所有權人會議之決議或規約的規定,如果需要變更管理選任委員的投票方式,就須透過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修改規約。
又依照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規定,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由召集人於開會前十日以書面載明開會內容,通知各區分所有權人。但有急迫情事須召開臨時會者,得以公告為之;公告期間不得少於二日。管理委員之選任事項,應在前項開會通知中載明並公告之,不得以臨時動議提出。
也就是管理委員會的改選,需要召集人在住戶大會前10日以書面通知住戶,才是合法改選。
案例中的好旺社區,如果在住戶大會10日前,就已經先以書面通知住戶要改選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委員,即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0條的規定,至於管理委員選任採行方法、選舉人數等細節,應非在本條規範之內。縱然於投票當日臨時動議提出變更投票方法,如果經住戶決議通過,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9條第2項的規定,即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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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的改選問題多,而且法規解釋見解並非一致,建議有相關問題,可找專業律師諮詢。